西宁大学(筹)2023年紧缺专业校园引才公告
西宁大学是青海省人民政府正在筹建的一所全日制公办应用研究型理工类大学,学校位于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筹建期间,在青海省教育厅的指导下,由青海大学、青海师范大学、青海民族大学(以下简称“有关高校”)协助开展部分学科专业建设和专任教师招聘工作。
根据《青海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办法》《青海省校园引才办法(试行)》《西宁大学筹建阶段人才工作方案》《西宁大学筹建期间学院孵化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西宁大学筹建实际,组织实施西宁大学(筹)2023年紧缺专业校园引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及岗位数量
面向国内部分高校招聘2023届硕士毕业生51名。2021、2022届未就业的择业期毕业生可列入此次招聘范围。具体岗位计划和面向招聘高校见附件。
二、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品行和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
(三)所学专业与招聘岗位设置专业相一致,须在2023年7月31日前取得所学专业的学历学位证书。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不超过30周岁,年龄计算截至发布招聘公告次日。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七)不予报考情形: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或学籍的;受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因违法违纪正被调查处理的;在校期间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学术不端和道德品行问题的;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公务员考录中被记入诚信档案库且在有效记录期内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青海省规定不宜聘用的其他情形。
三、招聘程序
本次招聘按照报名和资格审核、巡回招聘考核、签订意向性协议书、体检及心理测试、政审考察、公示、办理聘用手续等程序依次进行。
(一)报名和资格审核
1.采取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应聘人员将以下材料(电子版)发送至工作人员电子邮箱(见附件1),或在招聘宣讲现场提交。
(1)报名信息表(附件2)。
(2)身份证、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报名时未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的应聘人员需提供本校学生证。
(3)学习工作期间代表性论著、主持或参与科研项目证明材料、专利证书及其他可以证明本人业绩材料。论文含期刊封面、版权页和论文内容,注明期刊级别详细信息并提供检索证明或收录查询报告;著作含封面和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信息;项目含立项文件或结题证书。
(4)各类代表性的奖励证书。
(5)招聘岗位资格条件中有专业方向要求的,是报考该岗位的必备条件,考生在报名期间,须提供相关证明和课程成绩单。
2.资格审核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任何环节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岗位报名条件或提供的材料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则取消其考核或聘用资格。
(二)巡回招聘考核
有关高校考核组赴青海省外进行巡回招聘考核。考核地点设置在部分面向高校,应聘人员以就近原则参加考核。
1.开考比例
本次招聘不设开考比例。
2.考核方式及内容
(1)按照“考用一致、科学灵活”的原则,重点测评报考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基本能力,主要采取试讲、面试交流、答辩等方式进行考核。总分100分。
总成绩=面试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2)此次招聘岗位考核成绩总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
(3)招聘岗位与参加面试人数之比小于1︰3的,考生的面试成绩须达到70分,未达到70分的取消进入下一招聘环节资格。
具体考核时间和地点将结合实际另行通知。
(三)签订意向性协议书
根据面试结果,按招聘岗位人数1︰1的比例确定意向人选,并签订意向性协议书。
(四)体检及心理测试
已签订意向性协议书的应聘者在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后,持学历和学位证书原件、意向性协议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并参加体检及心理测试,体检费自理。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及有关行业标准执行。
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或病史的,一经发现,取消聘用资格;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或者请他人顶替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并不予聘用。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有关高校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检,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因个人原因未按要求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进入政审考察资格。
心理测试采取现场或在线测试,由有关高校具体实施。测试结果不纳入考核总成绩,但作为是否聘用的重要参考依据。体检及心理测试具体时间、地点由有关高校通知。
(五)政审考察
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确定为政审考察对象,有关高校对考察对象学习工作期间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修养、综合表现情况进行考察。除对考生基本的政治条件、遵纪守法、职业素质、个人诚信情况考察外,突出考察应聘人员的政治态度、政治立场、政治表现,凡有违法违纪行为记录的,取消应聘资格。同时,对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个人档案情况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查。政审考察不合格者或确认自动放弃者,取消应聘资格。
(六)公示
体检、政审考察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在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暂缓办理聘用手续,由有关高校调查核实。
(七)聘用
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但经核查不影响聘用的人员,经有关会议研究通过、报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聘用备案手续,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聘用资格。
(八)递补
在考核、签订意向性协议书、体检及心理测试、政审考察、公示等各环节出现空岗后均可递补一次。
四、相关待遇
引进人才正式入职后,享受青海省属高校在职在编职工福利待遇。人才引进专项待遇按照“先入职、后评审”原则,经评审入选青海省“昆仑英才·高端创新创业人才”计划西宁大学专项拔尖人才,可享受《西宁大学筹建阶段人才引进专项措施(暂行)》(青教人〔2021〕18号)规定的相应人才层次待遇。具体为:
(一)拔尖一类(博士研究生)。安家费:A级80万元,B级70万元,C级60万元,D级50万元。自然科学类提供专项科研经费200万元,哲学社会科学类提供专项科研经费100万元。具有高级职称的在聘任岗位时予以倾斜,并按聘任的岗位执行工资待遇;无高级职称的,按学校所在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七级岗位享受工资待遇。
(二)拔尖二类(紧缺专业硕士研究生)。安家费:A级40万元,B级30万元,C级20万元,D级10万元。自然科学类提供专项科研经费10万元,哲学社会科学类提供专项科研经费5万元。按学校所在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享受工资待遇。
五、其他事项
(一)招聘岗位学科专业要求
1.招聘岗位的一级学科名称和专业学位类别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印发的《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网址:
http://www.moe.gov.cn/srcsite/A22/moe_833/202209/t20220914_660828.html ;
2.招聘岗位的二级学科名称和专业学位类别参照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印发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网址:
http://www.moe.gov.cn/srcsite/A22/moe_833/200512/t20051223_88437.html ;
3.上述学科专业目录未包含的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交叉学科名称和专业学位类别参照教育部网站公布的名单,网址:
http://www.moe.gov.cn/jyb_xxgk/xxgk/neirong/fenlei/sxml_gdjy/gdjy_xwgl/xwgl_glbf/202209/t20220908_659458.html 。
(二)招聘过程中各环节具体实施时间以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和有关高校公布的公告通知为准。
(三)本次招聘不含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在职攻读学历学位毕业生,第二专业、辅修专业不视为招聘岗位所需专业。
(四)2021、2022届未就业的择业期毕业生,是指毕业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档案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五)各岗位成绩并列的,先按招聘岗位中的优先条件招聘;依旧并列的,需再次进行面试考核,最终确定进入下一招聘环节人员。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青海省现行相关招聘政策规定执行。
有关高校人事部门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李老师 0971—5310674 (青海大学)
郭老师 0971—6317924 (青海师范大学)
周老师 0971—8804620 (青海民族大学)
监督电话:
0971—6310502 (青海省教育厅)
0971—5310417 (青海大学)
0971—6316394 (青海师范大学)
0971—8804617 (青海民族大学)
附件:西宁大学(筹)2023年紧缺专业校园引才岗位计划表.docx
3.西宁大学(筹)2023年紧缺专业校园引才面向高校名单(详见下列“附件列表”)
青海省教育厅 青海大学
青海师范大学 青海民族大学
2023年4月1日
附件3
西宁大学(筹)2023年紧缺专业校园引才面向高校名单
(高校排序不分先后,按学校代码排列)
一、东北地区
辽宁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吉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
二、华北地区
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化工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天津工业大学、华北电力大学、河北工业大学、山西大学、太原理工大学、内蒙古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三、华东地区
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东华大学、上海大学、南京大学、苏州大学、东南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理工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南京邮电大学、河海大学、江南大学、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浙江大学、安徽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厦门大学、福州大学、南昌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宁波大学、上海科技大学、中国科学院大学
四、华中地区
郑州大学、河南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武汉理工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湘潭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
五、华南地区
中山大学、暨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海南大学、广西大学、南方科技大学
六、西南地区
四川大学、重庆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南石油大学、成都理工大学、西南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贵州大学、云南大学
七、西北地区
西北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兰州大学、宁夏大学、新疆大学、石河子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