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岗位设置及职责
(一)岗位设置。特岗全科医生人事关系、岗位设置在新民市人民医院、新民市第二人民医院、新民市康复医院。全科医生入编后,派驻到乡镇卫生院工作(派驻期限为5年)。
(二)岗位职责。特岗全科医生应按服务对象实际需求履行以下职责:
1.承担预防保健、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病人康复与慢性病管理、健康教育与管理等连续性、综合性、一体化服务。
2.承担专科疾病的识别、转诊以及危重情况的应急处理任务。3.作为全科医生团队的领头人,帮助和指导团队其他医务人员提高业务水平,与居民签约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
二、招聘范围
符合招聘条件的省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人员(具有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编制人员或未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除外)或符合招聘条件但暂无工作单位的人员(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以上的执业医师除外)均可报名参加。
三、招聘单位及数量
全科医生特岗数量共计5人(新民市人民医院3人、新民市第二人民医院1人、新民市康复医院1人)。
四、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享有公民政治权利。
2.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愿被派往乡镇卫生院从事全科医生工作。
3.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4.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考: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注册为临床类别全科医学专业或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或经过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认可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转岗培训、或者岗位培训并考核;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截止招聘公告发布之日,下同),医学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仅限临床、中医类别)。
(2)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具有2年以上二级以上医院临床工作经历,能够胜任全科医生岗位;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医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仅限临床、中医类别)。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被开除公职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2)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4)现役军人;有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编制人员或未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以上的执业医师。
五、招聘流程
(一)信息发布
招聘信息通过新民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二)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21年7月26日--7月30日。
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00,逾期不予受理
2、报名地点:新民市卫生健康局(新民市辽河大街161号)
3、报名方式:本次招聘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每名考生只允许用有效身份证报考一个岗位。
4、资格审查:主要是审查考生与报考岗位要求的条件是否一致,考生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岗位所须工作经历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及同版免冠照片2张,并提供《2021年新民市全科医生特设岗位报名登记表》和《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各一份。
5、考生报名至考试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招聘单位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考生自负。
(三)招聘方式
1、笔试:主要测试考生的综合能力应用(包括医学基础知识和全科医师专业知识)。
2、面试:根据各招录岗位和人数,按照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1:2比例确定面试人选,如进入面试最后一名笔试成绩相同者,同时进入面试。面试前,因考生自愿放弃或弄虚作假被取消面试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将进行递补。
3、笔试、面试成绩均为100分,按4:6权重比例并保留两位小数计算为总成绩。
(四)体检:
根据总成绩,按照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总成绩并列者,面试成绩高者确定为参加体检人员。如面试成绩也并列,采取面试加试的方式确定参加体检人员。
体检工作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招聘岗位,参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五)考察
主要对拟考察人选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调查了解,并对拟考察人选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中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将结论及依据明确告知拟考察人选。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因考察不合格、自愿弃权、弄虚作假等被取消应聘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不再进行递补。
(六)公示与聘用
拟聘人员信息通过新民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人员办理备案手续。对于公示有异议的人员,由用人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初次就业试用期为12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六其他
(一)在招聘期间,如不按规定参加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检、办理有关手续等,视为自动弃权。
(二)考生参加本次公开招聘,要按照辽宁省及沈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笔试、面试时间、地点及准考证发放时间另行通知。
咨询电话:新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24-87852752
新民市卫生健康局:024-87508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