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药科职业大学2024年浙江省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以下简称“免试专升本”),维护考生、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2024年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教办函〔2023〕364号)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特制定本招生简章。
第二条 本简章适用于2024年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
第三条 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简介
第五条 学校名称:浙江药科职业大学
第六条 学校代码:16207 浙江省招生代码:0199
第七条 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本科层次职业学校
第八条 学校地址:奉化校区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四明路666号,邮编315500;鄞州校区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鄞县大道东段888号,邮政编码315100。
第九条 专升本学生毕业时,颁发国家统一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浙江药科职业大学”专科起点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招生、学生、教学的校领导为副组长,教务处、学生处、办公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各专业学院院长为成员的免试专升本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免试专升本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选拔录取工作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同时接受省级教育考试院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和报考条件
第十二条 2024年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专业及相关要求如下:
备注:各专业招生计划、类别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最终公布为准;各专业学费标准以物价部门最终公布结果为准。
第五章 综合测试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专业人才培养要求,组织相关的职业适应性或职业技能综合测试,结合考生志愿、在校及服役期间表现等情况,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由职业技能综合测试分和综合素质评价分两部分组成,满分总计110分,其中职业技能综合测试分满分100分、综合素质评价分满分10分。
第十四条 综合测试采取笔试形式,满分为100分。综合测试将于2024年4月组织实施,具体时间和地点通过浙江药科职业大学招生网另行通知,请考生及时关注。
第十五条 考生在高职(专科)学习期间及服役期间取得突出成绩的,符合以下要求的,可获得综合素质评价分。最高不超过10分,超过10分按10分计。同一考生同一类项目,选取高者,不可累计。综合素质评价项目以考生参加职业技能综合测试时提供的奖状、证书为主要依据,具体由学校免试专升本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第六章 考试报名与资格审核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提出申请:
1.普通高校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浙江省应征入伍,退役后完成高职(专科)学业;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身体健康。
第十七条 2024年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报考条件须符合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2024年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教办函〔2023〕364号)规定,并按规定时间完成志愿填报。志愿填报时间为2024年3月16日9时至18日17时。
第十八条 资格审核等相关事项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2024年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教办函〔2023〕364号)执行。
第七章 录取原则与办法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考生第一志愿名单择优录取。若第一志愿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符合录取条件的原则上全部录取。
第二十条 第一志愿录取结束尚有缺额的,学校将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第二志愿名单择优录取,按第一志愿录取的工作流程进行。以此类推,直至第三志愿结束。
第二十一条 若志愿人数大于招生计划数,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综合成绩相同,按职业技能综合测试分从高到低录取。若职业技能综合测试分也相同,则按综合素质评价实际得分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二条 荣立个人三等功(含)以上的考生可免于参加相关的职业技能综合测试并优先录取。
第二十三条 对非应届考生,学校将于4月底前公布正式录取结果。对预录取的应届毕业生,由就读高校于当年7月15日前完成高职(专科)毕业资格审核确认,并报浙江省教育厅职成教处复核,学校按审核通过的名单办理录取手续,寄发录取通知书;不能如期毕业的取消录取资格。
第二十四条 免试专升本已录取的不再参加后续普通高校专升本选拔考试录取。
第二十五条 凡录取后未报到、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此后不再享受免试政策。
第八章 录取资格复查
第二十六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退役证件和普通高校高职(专科)毕业证书原件到学校报到注册,缺一不予报到。学费按升入学校同届学生收费标准执行。新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对不符合报考条件、报到条件、身体条件(考生身体条件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和录取标准以及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免试专升本招生联系方式如下:
1.学校官网:https://www.zjpu.edu.cn;https://www.zjpc.net.cn
2.学校招生网址:https://zs.zjpu.edu.cn;https://zs.zjpc.net.cn
3.联系电话:0574-88839045
4.联系地址:奉化校区: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四明路666号,邮编315500;
鄞州校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鄞县大道东段888号,邮编315100。
第二十九条 本简章由浙江药科职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