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我市关于对外开放的工作部署,推进口岸的建设和运行,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公开招聘辅助监管人员。
一、招聘计划
招聘辅助监管人员8名(协助海关办理通关业务),具体招聘岗位及条件(详见附件1:《2018年集安公路口岸招聘辅助监管人员岗位及其资格条件一览表》)。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3.遵守纪律、品行端正。
4.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年龄在18周岁-35周岁,年龄计算时间点均以2018年11月12日为准(以本人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
(二)岗位及岗位具备条件
1.岗位:老虎哨口岸、青石口岸、集安公路口岸辅助监管岗位,因工作需要定期轮换。
2.岗位具备条件:符合岗位所需要的学历、专业等其他条件(详见附件1:《2018年集安公路口岸招聘辅助监管人员岗位及其资格条件一览表》)。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及参加邪教组织的;
2.曾因违法违纪正在被调查或处分期未满的;
3.其他不符合条件及要求的。
三、工资待遇
聘用人员合同期内工资按2400元/月执行,按相关规定
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
四、报名办法
(一)报名时间
2018年11月12日—11月13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00。
(二)报名地点
集安市农民工服务中心二楼(地址:遗址公园北门斜对过)。
(三)报名方式
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由集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集安公路口岸办公室统一组织。
(四)报名要求
报名者须持《2018年集安公路口岸招聘辅助监管人员公开考试报名表》(详见附件2)一份(从网上下载填写后打印,签名处需本人手写),并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式一份、近期(6个月内)同版正面2寸彩色照片3张。报考人员应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本人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责任自负;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后果自负。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免收报名费、考试费。请考生必须保持报名时所留联系电话的畅通,以便通知有关事宜。
(五)准考证发放
准考证领取时间:2018年11月15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00。领取地点: 集安市农民工服务中心二楼(地址:遗址公园北门斜对过)。
五、招聘考试
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开考比例
本次招聘各岗位均不设开考比例。
(二)笔试
1.笔试考试时间以准考证为准。笔试成绩实行百分制,卷面分值为100分,及格分数线为60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计划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如考生笔试成绩相同,一并进入面试。
3.笔试科目一科,包括通用知识和专业知识(专业知识考试大纲详见附件3:《海关监管人员考试专业题库》)。通用知识与专业知识各占50%。
(三)面试
面试成绩满分100分,及格分数线60分。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请随时关注集安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jilinja.gov.cn/)。
(四)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由笔试成绩、面试成绩两部分折算组成,满分100分,及格分数线60分。笔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40%,面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60%。计算总成绩时,先按比例折合后再汇总,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六、体检和考察
面试结束后,在考试总成绩达到及格线以上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选。如考生考试总成绩相同的,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符合优先聘用条件的优先聘用(如在我省参军入伍并服役期满、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在其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及以上者优先);没有符合优先条件的进行加试,以加试成绩确定体检人员。体检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并结合招聘单位实际用人需求情况确定。
体检合格的,由用人单位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察工作规范(试行)》对拟聘用人选进行考察,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体检不合格的,择日复检。复检或考察不合格的,取消拟聘人选资格, 并从报考同一岗位及格线以上人选中,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递补。
七、公示
经考察合格的,确定为拟聘用人选,在集安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日。对公示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拟聘人选资格,不再递补。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决定是否聘用。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有反映问题但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按程序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八、劳动合同的签订
拟聘用人员公示期满无异议,与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实行试用期制度,具体试用期由用人单位确定,签订劳动合同要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期限。合同期限暂定三年,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无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三年一签的方式续签合同。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信息发布及政策咨询
1.信息发布网站:
集安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jilinja.gov.cn/)。
2.政策咨询电话:
0435--6224240 集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435--6235913 集安海关
3.此公告由集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集安公路口岸办公室负责解释。
集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集安公路口岸办公室
2018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