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关于建立乡镇卫生院大学生动态补充机制的要求,为贯彻落实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编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乡镇卫生院2021年公开招聘医学毕业生实施办法的通知》(黑卫基层函【2021】3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和招聘对象
招聘单位范围为林甸县林甸镇卫生院、花园镇卫生院、红旗镇卫生院、鹤鸣湖镇卫生院、四季青镇卫生院、东兴乡卫生院、四合乡卫生院、宏伟乡卫生院,按照公布的乡镇卫生院岗位需求计划,招聘省内、外高等院校统招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应往届医学毕业生。
二、招聘计划
省内外高等院校统招全日制医学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招聘专业为药学(包括中、西药)2名、医学影像学2名、医学检验3名、精神医学1名、临床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1名。如上述专业报名人数不足,可调剂报名人数较多专业的岗位招聘数量。
三、招聘人员基本条件
招聘人员面向社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热爱卫生事业,志愿服务基层;
3.35周岁以下(1986年4月20日及以后出生),符合身体检查的各项要求;
4.具备招聘岗位所需学历和专业条件:高等院校统招全日制医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应往届毕业生(临床医学限统招本科及以上学历),具体专业为:药学(包括中、西药)、医学影像学、医学检验、精神医学、临床医学。
5.服从招聘单位对岗位的安排和调整。
6.无违纪、违法行为。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地点:林甸县卫生健康局三楼人事股
(二)报名时间:2021年4月21日至5月21日。
应聘人员需要登录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www.hljhfpc.gov.cn),下载并填报应聘人员报名登记表(见附件2)。
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三)现场报名
应聘人员到拟应聘单位林甸县卫生健康局现场报名、资格审查(或电话报名,通过网络发送相关证件电子版)。
(四)注意事项
1.应聘人员只能填报一个招聘岗位,资格审查通过的,不能改报其他岗位;资格审查未通过的,可以改报其他岗位。
2.按照填报招聘岗位考核排序优先录取原则,在招聘岗位未录满情况下,可以择优补录。
3.应聘人员需要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网上打印的应聘人员登记表(一式四份、正反面打印)、所在单位或当地人才服务部门提供的证明(加盖公章),以及能够证明本人资历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需要提供2张蓝底或红底2寸免冠证件照。应届毕业生需要提供所在学校开具的有效证明(加盖公章)。
4.应聘人员需要认真阅读填写说明,并详实准确地填写个人报名信息,经招聘单位现场确认后,作为拟聘用重要凭证请认真保存。应聘人员要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真实性负责,否则取消录取资格。
(五)聘用方式
2021年5月21日报名结束后,同一招聘岗位通过资格审查超过2人以上,卫生健康局和人社部门视情况采取笔试、面试、考核等办法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不足2人的通过面试或考核的方式确定拟聘用人员。笔试和面试成绩比例为50%:50%,其中面试成绩不超过60分的不予聘用。
(六)体检与政审考核
按照招聘岗位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考核的人选。若报考同岗位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笔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由聘用单位所属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体检不合格者依次递补体检人员。
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内容为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七)公示与审批
根据考试、体检和综合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由卫生健康局、人社局复核汇总,并在林甸县政府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卫生院与应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拟聘用人员正式上岗时间为2021年9月1日。
五、相关待遇
(一)乡镇卫生院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一式4份),县卫生健康部门、人社部门、乡镇卫生院、聘用人员各1份,聘期3年。应聘人员对提交的材料和信息真实性负责,否则取消聘用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3个月。由县卫生健康部门与用人单位共同负责考核,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三)聘用人员按国家规定执行基层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工资和政府特聘岗位津贴,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每年不低于4万元(含保险),专科毕业生每年不低于3万元(含保险)。
(四)聘用期满且符合条件的聘用人员可以在县域内乡镇卫生院之间流动。县人才服务机构应免费为聘用人员提供人事代理等服务。
(五)聘用人员3年年度考核均合格的,并取得同所报专业相应资格的,按规定程序经县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所属乡镇卫生院有空编的前提下,纳入编制管理。
六、本实施办法由林甸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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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甸县卫生健康局
林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