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岗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山西省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意见》和《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现将2015年下半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和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招聘岗位所需国家承认的相应学历(需在报名截止前取得毕业证书)和所要求的资格条件,能够熟练掌握应聘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及实践操作技能;
(三)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1979年12月23 日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及以下(1974年12月23日以后出生);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其中,现在校就读且档案和组织关系在校的非2015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学生、研究生不得以原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现役军人、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原单位出现重大医疗事故(由省、市医学会鉴定)或被吊销医师执照的人员、2012年(包含2012年)至2015年上半年通过公开招聘聘用到省直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有关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能报考。
应聘者在聘用之前已成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或试用期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或已成为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在职工作人员的,不予聘用。
(六)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由山西省统一组织招聘和选派的山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服务期两年,考核合格,现仍在职)的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设置“服务基层项目专门岗位”实行公开招聘。
二、招聘计划、岗位及要求
经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本次公开招聘共有13个直属事业单位,设置招聘岗位161个(各单位招聘计划及岗位信息详见附件)。
三、报名时间和方式
报名采取在招聘单位现场报名并同时审核确认的方式进行。
(一)报名时间
报名及现场确认时间:2015年12月23日—2015年12月31日 (8:00—18:00) 。
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岗位,同时报考两个或多个岗位的将取消其报考资格,如报考人员选择新的岗位报名,必须回原报考单位取消本人岗位报名,而后选择新的岗位报名。报考人员所学专业必须与所报岗位要求的专业一致,必须使用同一有效居民身份证进行报名和参加考试。
属在职人员应聘的,须征得原工作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定向、委培应届毕业生报考,须征得定向、委培单位同意。
(二)资格审核
资格审核由招聘单位负责,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考生携带相关材料(详情见各招聘单位网站公告中所提到的相关材料)到招聘单位人事处(科)进行资格审核、现场确认,对自己所提供证件的真实性负责。招聘单位实行谁签字、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资格审核中弄虚作假、把关不严等行为要严肃责任追究。报考“服务基层项目专门岗位”的人员,还需提供相关服务基层项目的证明材料。逾期未进行资格审核、现场确认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三)审核通过的考生,请本人于2016年1月5日—1月6日(8:00—18:00)到招聘单位领取准考证。
四、岗位核减
报考同一岗位,通过资格审查与招聘计划人员的比例, 硕士及以上学历要求的岗位不低于2:1;本科及以上学历要求的岗位不低于3:1,对最终确定的资格审查人数不达比例要求的招聘岗位,原则上按规定的比例相应核减计划并在笔试之前公告。
五、考试
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先笔试,后面试。
(一)笔试
笔试由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山西省卫生考试中心统一组织。采取人机对话形式进行,拟定于2016年1月7日(具体时间、地点见准考证)。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者,持本人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到指定地点参加笔试。笔试为《专业测试》,笔试成绩占综合成绩的60%。
《专业测试》考试内容包括相应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非医疗类岗位《专业测试》考试内容包括所聘岗位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
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应聘人员免笔试(仅限报考副高岗位或博士岗位),其他报考人员均应参加笔试。
(二)面试
本着公正、高效、节俭的原则,面试由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协调和监督招聘单位组织实施,按照笔试成绩以岗位从高到低排序,硕士及以上学历要求的岗位按1:2比例、本科学历要求的岗位按1:3比例确定面试人员。若最后一名面试人选成绩相同则并列进入面试。医疗卫生技术类、非医类面试主要考察考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工作协调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实际沟通能力等,占综合成绩的40%;护理岗位面试只进行实践技能操作,占综合成绩的40%。面试内容及形式可以根据单位招聘岗位需要确定。
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面试通知书的或者经书面确认自动放弃者,取消面试资格,该岗位可以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面试的,取消面试资格,同时该岗位不予递补。面试成绩当天对外公布。
面试后任何环节因任何原因出现空缺的岗位,一律不予递补。
(三)同一岗位笔试人数超过每场笔试同岗位最大容量时,由考试机构随机分组进行考试并按比例平分每组入围名额;同一岗位面试入围人数超过每场面试同岗位最大容量时,由考生抽签决定分组进行面试并按比例平分每组拟招聘人员名额。
(四)成绩合成 笔试(笔试成绩按百分制折算)与面试成绩权重相加后为综合成绩, 综合成绩采取百分制。直接考核的人员,面试成绩即为其综合成绩。
1.医疗卫生技术类、非医类岗位综合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2.护理类岗位综合成绩=笔试成绩×60%+实践技能操作成绩×40%;
3.面试和综合成绩保留两位小数。综合成绩出现并列,按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如面试成绩仍然并列,则加试一场面试,应聘人员的成绩名次按面试加试成绩排序;
4.综合成绩低于60分的考生,取消拟聘用资格;
5.参加面试人数少于或等于招聘岗位数,不能充分体现“竞争、择优”原则的招聘岗位,拟聘人员综合成绩须达到70分。
六、体检与考察
体检与考察工作由招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体检对象按笔试和面试权重相加后的综合成绩排序,按招聘岗位人数1:1的比例等额确定进入体检人选。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人员,视作放弃体检资格。体检在三甲医院进行。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招聘单位在收到复检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检,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合格者确定为考察对象。主要考察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拟任岗位资格等情况。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七、聘用
经考试、体检、考察合格的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在人社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问题经查属实的,取消拟聘人员资格。公示无异议的,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意,报省人社厅办理相关手续。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按规定执行试用期,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八、其他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意见》和《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2015年12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