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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广东省佛山市第四人民医院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时间:2021-04-20 16:29:47 点击:

2015年佛山市第四人民医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我单位拟向社会招聘5名工作人员,现依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制定招聘方案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人数:

  本次公开招聘5名工作人员:

  (一)医生类 1人

  (二)检验类 1人

  (三)公卫类 1人

  (四)超声诊断医生 1人

  (五)儿科医生1人

  二、薪酬待遇:

  招聘人员暂不办理入编手续,入职后符合我院有关入编条件规定的,办理入编手续。薪酬待遇按佛山市第四人民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招聘范围:

  面向社会。

    四、招聘条件:

  应聘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及岗位任职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者技能条件;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岗位任职条件

  1、医学类

  临床医学专业,呼吸科硕士研究生学历,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年龄30周岁及以下。

  2、检验类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取得检验类专业技术资格证,年龄30周岁及以下。

  3、公卫类

  流行病与卫生统计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应届毕业生,本科阶段的专业为预防医学,具有大学英语六级证书,年龄30周岁及以下。

  4、超声诊断医生

  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具备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具有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医院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年龄35周岁及以下。

  5、儿科医生

  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学专业,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五、报名和资格审查:

  招聘公告在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发布,公告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告发布的10个工作日后可以开始接受报名。

  (一)报名时间:2015年7月8日—7月28日(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2:30-5:30。周六日不接受报名)

  (二)报名地点:佛山市第四人民医院人事科,地址:佛山市禅城区金澜南路106号行政楼四楼人事科,联系电话:83105370,联系人:谢老师

  (三)报名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应聘者须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并提供个人简历、职称资格证明、学历证、学位证、身份证、获奖证书、论文及成果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近期免冠小一寸相片2张。

  (四)根据招聘岗位要求,佛山市第四人民医院于报名时间截止后组织人员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考试对象,并通知考试时间、地点。

  六、考试

  考试分为面试和实际操作考核两个环节进行。

  1、笔试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及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佛人社[2011]377号)文件规定,符合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报考专业对口的招聘岗位,对通过报名资格审查、进入考试环节的应聘者,经佛山市人社局审批同意,可免予笔试。

  通过报名资格审查、进入面试的名单的考试对象,由我院通知面试时间、地点。

  2、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另定):

  考生不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候考室的,视为放弃。面试按100分计算,以考评小组成员的平均分为面试成绩(分数计算到小数点后一位),考评小组由医院相关人员组成,面试考官组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奇数。面试成绩当天公布。根据面试从高到低的成绩排序,每个招聘岗位按1:3的比例确定下一轮考核人选,达不到1:3比例的,按参加面试人数确定考核对象。

  3、实际操作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技能,实际操作能力和个人素质评估等。实操总分100分。考核时间根据医院工作安排另行通知,考核成绩将在实操考核全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在网站公布。

  4、最终成绩的计算方法:考试结束后按面试40%和实际操作考核60%,合计总成绩。总成绩合格分数线为60分。

    七、体检:

  根据拟聘人数,各招聘岗位对考试合格的考生依总成绩高低顺序,按招聘人数1:1比例确定体检人员。如体检不合格的,按成绩高低在具备候选资格人员中依次递补。体检工作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执行。具体体检事项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我院支出。

  八、考核:

  对体检合格者,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进行组织考察。因考察不合格或放弃聘用的,可在同一岗位中按报考人员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九、公示与聘用

  (一)经考试、体检、考察合格后,确定拟招聘人选,名单在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我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试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批准聘用的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逾期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

  (二)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考核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正式聘用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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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全国医院招聘网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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