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调查局南京地质调查中心(华东地质科技创新中心)是中国地质调查局直属正局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中坚持和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承担华东地区(含台湾,下同)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承担自然资源综合调查、国土空间综合研究和地质安全评价工作,承担华东地区地质调查协调工作,开展科技创新示范引领、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国际合作交流工作,支撑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和自然资源管理中心工作,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
根据工作需要,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在职人员4名,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年龄35周岁以下,具有相关工作经历的在职人员(含博士后)。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博士学历学位年龄放宽至40周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龄放宽至45周岁。
二、招聘岗位
序 |
拟聘 岗位 |
岗位简介 |
招聘 人数 |
专业 |
学历学位要求 |
其他要求 |
其他要求 |
1 |
专业技术岗1 |
从事浅成低温热液型矿床及蚀变矿物成因等研究 |
1 |
矿产普查与勘探(081801)或矿物学、岩石学、矿床学(070901) |
博士 研究生 |
1.本科为地质类相关专业; 2.同等条件下,有科研或主持基金项目经历者优先。 |
博士后 出站人员 |
2 |
专业技术岗2 |
从事“三稀”金属成矿作用研究 |
1 |
矿物学、岩石学、矿床学(070901) |
博士 研究生 |
1.本科为地质类相关专业; 2.同等条件下,有科研或主持基金项目经历者优先。 |
博士后 出站人员 |
3 |
专业技术岗3 |
从事境外地质调查 |
1 |
矿物学、岩石学、矿床学(070901) |
硕士研究生及以上 |
1.能够适应长期境外工作; 2.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 3.有5年以上境外地质调查工作经验。 |
在职人员 |
4 |
专业技术岗4 |
从事油气地质调查 |
1 |
沉积学(含古地理学)(0709) |
博士 研究生 |
1.能够适应野外工作; 2.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 3.有5年以上岩相古地理、盆地分析等工作经验; 4.能够开展油气勘探及页岩油气地质调查等综合性地质调查研究工作。 |
在职人员 |
1.应聘人员须以最高学历所学专业报考 2.专业设置主要依据《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 3.所学专业接近但不在上述参考目录中,可以主动联系招聘单位确认报名资格 |
三、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六)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或招聘单位驻地关于接收在职人员的有关规定。
(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党籍、公职的。
3.曾在各级公职人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录用纪律行为,还在禁考期的。
4.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5.曾有学术不端等不良行为的。
6.聘用后构成回避关系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报考的其他情形的。
四、招聘安排
(一)报名
1.报名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
2.报名方式:请于报名期限内登录“中国地质调查局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平台”(网址:http://cgs.gjzhaopin.cn),推荐使用Chrome、火狐浏览器登录,仔细阅读注意事项,按照系统要求浏览招考岗位并选择报名。
(二)资格审查
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通过资格审查人员名单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发布。招聘过程中发现资格不符情况,一律取消应聘资格。通过资格审查人数原则上不得低于该岗位拟招聘人数的3倍,若不满足要求,则招聘单位视情况研究是否取消该岗位招聘。
(三)考试
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均进行面试。面试人员名单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发布。面试采用百分制,合格分数线60分。面试主要测试应聘者的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基础知识能力、专业水平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等。
(四)考察
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等额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名单在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发布。考察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放弃考察资格或未通过考察的,由本单位研究是否进行递补,如果递补则按照综合成绩排序依次递补。
(五)体检
考察合格人员按中心要求到指定等级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及项目实施。不按要求参加体检者,视同自行放弃应聘资格。
(六)拟聘用人员公示
根据综合成绩、考察情况、体检结果,经本单位党组织集体研究后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在招聘公告发布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七)办理聘用手续
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按相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八)试用期
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五、其它事项
(一)聘用人员入职后按事业单位编制人员管理,相关工资待遇等按国家和本单位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应聘人员应保证所提供的各种材料真实、准确,招聘过程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舞弊等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考试资格及聘用资格。
(三)公开招聘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请应聘人员及时关注网站相关信息,对未通过资格审查和面试者,不再单独通知。
联系人:贾老师
联系电话:025-84897891
电子邮箱:njzxrsc@mail.cgs.gov.cn
单位网址:http://www.nanjing.cgs.gov.cn/
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5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