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对象、条件及有关要求
(一)招聘对象
1.2023年7月27日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符合本公告及招聘岗位所要求条件的人员。
2.招聘岗位要求“仅限应届毕业生报考”的,报考者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2021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取得境内普通高等院校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取得时间以毕业证书落款时间为准。岗位要求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须在2021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取得学位证书,取得时间以学位证书落款时间为准。
(2)2021年9月1日至2023年7月27日期间取得在境内就读的中外合作办学毕业证书的应届毕业生,毕业时间以毕业证书落款时间为准(学位证书须于2023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外合作办学院校仅颁发学位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学位证书须于2023年7月27日前取得,毕业时间以学位证书落款时间为准。
(3)2021年9月1日至2023年7月27日期间取得国(境)外学历相应证书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教育部门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
(4)参加服务西部计划的大学生志愿者及“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此前无工作经历的,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研究生支教团志愿者自研究生毕业时开始计算)可报考。
(5)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如委培或定向单位同意其报考,应当由委培或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报考。
(二)岗位招聘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征信记录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及资格条件;
3.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以相关岗位具体要求为准);
4.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1983年7月27日以后出生);
5.同等条件下,退役军人、有相关职业水平证书、建档立卡困难毕业生可优先聘用;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接受报考:
1.违反刑法,被调查期间以及受过刑事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被调查期间和曾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
2.受过党纪、政纪处分以及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中国共青团团籍及被开除公职、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3.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区专职工作者、党建组织员招考招聘被认定有作弊等行为在限制报考期限内的;
4.未完成教学大纲规定学习内容的结业生、肄业生;
5.现役军人,非地方班的军队院校应届毕业生;
6.不符合岗位任职回避要求的人员;
7.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报考有关要求
1.报考者须按《广东省202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进行报考,所学专业应符合报考职位的专业要求,学位种类不等同于报考专业。
2.报考者不得报考入职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3.具有国(境)外学历、学位人员须于报名首日前取得相应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方可报考,并在面试资格审核时出具教育部所属相关机构的学历、学位认证函及有关证明材料方可参加面试。
4.基层工作经历、服务基层项目期限、退役期限以及相关资历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职业)资格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居民户口簿、期满考核合格证书、退出现役证件等取得时间的计算截止日期为报名首日。
5.资格审查贯穿招考工作全过程。
二、线上报名
(一)报名方式
本次公开招聘统一采取网络报名方式,报名系统网址:https://bm.gd-pa.cn/wsbm/user/login
(二)报名时间
2023年7月27日12:00至8月3日18:00。
(三)报名程序
报考者通过注册登录报名系统进行报名。报考者登录报名网站自行查询招聘岗位信息,网上填写报名申请材料,并按规定上传本人近期免冠彩底电子照片。
(四)注意事项
每人只能在公开招聘中选择一个岗位报名,不可重复。
三、资格初审
线上报名截止后,招考单位采取网上资格初审对报考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包括个人年龄、学历、工作经历等基本信息。
各岗位将根据拟聘用名额的8倍确定入围笔试人员名单,同一岗位资格初审合格的报名人数少于拟聘人数3倍的岗位,我区可根据实际需求削减岗位,若取消岗位的拟聘名额,由招考单位通知报考该岗位的人员。
四、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报考者于2023年8月10日11︰00至11日16∶00可在报名系统查看初审结果,入围笔试的报考者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准考证是报考者参加考试招聘各环节的重要证件,请妥善保管。报考者参加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考察等环节,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与报名时一致)。
五、笔试
笔试统一组织。报考者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两证缺一不可)参加笔试,笔试考场规则详见准考证。
(一)笔试科目
笔试科目为综合能力测验,总分100分。
(二)笔试时间
2023年8月12日上午9:30—11:00。
(三)笔试地点
考场将实行随机分配,具体安排及要求详见准考证。
(四)成绩公布
笔试结束完成阅卷后公布成绩和合格分数线,报考者可通过报名系统查询本人考试成绩。
六、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对象从笔试成绩合格的报考者中产生。资格复审由招考单位负责。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资格复审的报考者,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者因资格复审不合格或放弃而产生面试名额空缺的,将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同一职位笔试总成绩排名从高到低的顺序,对应空缺数量依次递补。
七、面试
1.入围面试人员。根据资格复审与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招聘人数1:5比例确定入围面试人员。同一岗位笔试合格报考者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合格人数确定入围面试人员;如报考者不足进入面试比例的,可由招考单位视情况决定是否减少招聘名额。
2.面试安排。面试由招考单位根据岗位需要,可以采取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业务考核和技能测试等方式组织进行。面试具体安排及有关要求由招考单位另行通知。面试对象未按规定时间参加面试的,视为自动放弃。
八、考试总成绩计算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如同一岗位报考者总成绩相同的,则按照笔试成绩高低顺序确定名次;如笔试成绩仍然相同的,则以面试主评委评分高低顺序确定名次;如面试主评委评分仍然相同的,则采取加试方式确定名次。
九、体检
1.确定人选。考试结束后,各岗位在面试成绩60分以上人员中依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体检人选:A代表参加该岗位面试的人数,B代表公布的该岗位拟聘用人数,C代表进入该岗位的体检人数。
1.A≥5B(A>5B是指末位笔试成绩并列的情况),则C=B;
2.若A<5B,则C=(A+4)/5取整数位(不实行四舍五入)。
2.体检。体检工作由招考单位负责组织安排。体检标准参考公务员体检标准,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等规定执行。具体体检事项由招考单位另行公告或通知。体检人选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
十、考察
体检合格的报考者确定为考察对象,进入考察环节。由招考单位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以及对考察对象所报考岗位的工作适应情况进行考察。
考察不合格的,按程序取消聘用资格。考察期间无法正常联系、拒不配合、不按时提交有关材料的,由招考单位出具书面催办通知书,逾期未按通知书要求完成的,视为自行放弃聘用资格。
十一、公示
体检、考察合格后,由招考单位将拟聘用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内容至少包括报考岗位、报考者姓名、工作单位等情况,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十二、聘用
拟聘用人员经公示,没有投诉、经查投诉不实或投诉属实但不影响入职,且不违反关于入职有关规定的,由招考单位指定的劳务派遣公司办理入职手续,人员派遣到招考单位工作(不服从分配者不予入职)。
被投诉不符合入职条件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入职;对投诉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入职,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入职。
十三、递补
因报考者体检或考察不合格、在公示期间被投诉而取消聘用资格、自愿放弃等情形空出的招考名额,招考单位可申请从面试入围且面试成绩在面试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顺次递补。
十四、人员管理
(一)拟聘用人员应当在接到报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到招考单位报到,无正当理由或虽有正当理由但未经招考单位批准同意未能按期报到的视为放弃入职资格。
(二)拟聘用人员派遣到招考单位工作,由招考单位进行日常管理。
(三)试用期管理。根据法律规定确定试用期。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的,取消聘用。
十五、其它事项
(一)严格按照岗位要求报考。个人条件与报考岗位要求不符的,考试成绩无效;经认定为提供虚假资料报考、多次弃考等恶意报考、弃考的,指使、煽动他人恶意报考弃考扰乱招聘秩序等违纪违规行为的,除取消考试成绩外,还将纳入宝安区编外人员招聘黑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本公告内容和相关提示不代表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将成为名义上或实质上的招考单位,也不代表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将与报考者建立直接的法律关系,聘用人员与招考单位、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以三方最终签订的相关协议为准。
(三)报考者提供的联系电话应准确无误,确保能够及时联系;因提供错误联系信息或无法及时联系造成的后果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四)本次公开招聘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组织、也不委托任何单位以任何形式组织考前培训。
(五)本公告所指日期、数字均包含本数。
(六)报考者对参加本次招聘有疑问的可致电招考单位进行咨询,咨询时间为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七)本公告由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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