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咸阳市广播电视台招聘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广播电视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规定》、《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市委、市政府批准,面向社会为咸阳市广播电视台公开招聘14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条件
(一)应聘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2年6月25日至2000年6月24日期间出生);
4.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或技能条件。其中,学历为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专业以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研究生、本科专业目录为准;
5.适应招聘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其中,对工作经历有要求的,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止2018年7月31日。
招聘岗位所需的具体条件以《2018年咸阳市广播电视台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表》(以下简称《岗位表》)的要求为准。
(二)不符合报名应聘的主要情形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受过开除处分;在立案审查期间或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2.曾在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的;
3.现役军人和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读的非2018年应届毕业生,以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读的非2018年应届毕业生用以往取得的学历报名的;
4.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规定需要回避的;
5.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服务年限规定且服务期未满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本次公开招聘要求的。
二、招聘程序
(一)招聘公告
本次招聘在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xyrs.cn)、咸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网站(www.xywgj.gov.cn)、咸阳市广播电视台网站(www.xybtv.com)发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报名方式:报名采取现场报名、现场资格审查的方式。
报名时间:2018年6月25日08:30至2018年6月27日18:00。(上午:8:30—12:00,下午:2:30—18:00)
报名地点: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中华路3号锦绣中华大酒店701室。
报名与资格审查工作由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应聘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岗位进行报考,资格审查通过后,报考岗位不能更改,不能修改任何报名信息。
报名时,应聘人员须提交: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在线学历认证报告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岗位要求的其他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近期一寸彩色免冠证件照2张;个人亲笔简历一份;工作经历除必须提交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证明外,还须提交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连续五年工作证明。
应聘人员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单位人员)的还须提交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
资格审查通过后,应聘人员须缴纳笔试考务费。
笔试考务费参照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1〕89号)批准的每人每科50元标准收取。未按期缴费的,视为自愿放弃报名。
(三)开考比例
本次招聘岗位开考比例不低于1:3。
未达到规定开考比例的,招聘计划数予以核减或核销,并于6月29日在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咸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网站、咸阳市广播电视台网站公布。对应聘岗位被核销的应聘人员,由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退费手续。
(四)领取准考证
通过资格审查并已缴费确认的应聘人员应于7月27日8:30至18:00在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中华路3号锦绣中华大酒店701室领取准考证。
(五)考试
1.笔试
(1)笔试内容。笔试为《公共基础知识》一科,满分为100分。
(2)笔试时间。2018年7月28日上午。具体安排为:
09:00-11:00 公共基础知识
(3)笔试地点。具体地点安排详见准考证。
笔试工作由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4)成绩查询。笔试成绩和最低分数线预计于8月中旬公布。应聘人员可登陆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咸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网站、咸阳市广播电视台网站查询本人成绩。
(5)确定并公布进入面试名单。根据笔试成绩,对于最低分数线及以上的,按照招聘岗位计划数与应聘人员数1:3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人选。末位成绩并列的,一并进入面试。
2.面试
面试工作由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面试的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咸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网站、咸阳市广播电视台网站公布。
面试满分为100分。面试成绩当场告知应聘人员,并由应聘人员签字确认。
3.计算考试总成绩、确定并公布参加体检人员名单
(1)考试总成绩: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公共基础知识)×60%+面试成绩×40%。
计算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时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不实行四舍五入。
面试结束后,由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咸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网站、咸阳市广播电视台网站及时公布面试人员的各项考试成绩和考试总成绩。
(2)确定并公布参加体检人员名单:根据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按照与岗位招聘计划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
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的,按笔试成绩确定排名顺序。
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不得进入体检。
体检时间、地点以及参加体检人员名单由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咸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网站、咸阳市广播电视台网站进行公布。
(六)体检
体检工作由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体检医院安排在三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有关规定执行。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得知体检结果后2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查,复查只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查结果为准。应聘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自愿放弃。体检不合格的,取消应聘资格。
因应聘人员放弃或体检不合格形成的缺额,从该招聘岗位参加面试且面试成绩不低于60分的人员中,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只递补一次。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
(七)考察
由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体检合格的人员进行考察。
重点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招聘岗位相关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等,并再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复审。考察不合格的,取消应聘资格。
因应聘人员放弃或考察不合格形成的缺额,从该招聘岗位参加面试且面试成绩不低于60分的人员中,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递补一次人员体检。对体检合格者,再进行考察。
(八)公示
根据考试、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人员。拟聘人员名单由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咸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网站、咸阳市广播电视台网站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岗位及拟聘人员姓名、出生年月、学历、专业等情况。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拟聘人员公示期满后不再进行递补。
(九)聘用
公示期满后,由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招聘结果通知,并发放《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核准单》和《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通知书》。
新聘用人员凭招聘通知书,办理人事、户籍迁移等有关手续,不再办理派遣、调动手续。新聘用人员因个人原因产生的纠纷或其他与聘用无关的事项,由本人负责。
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限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陕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陕人发〔2006〕19号)规定执行。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三、有关要求
为确保本次公开招聘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招聘工作组织单位以及所有参与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规定和招聘程序,规范操作,自觉接受社会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应聘人员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提交的有关信息、资料应全面、准确、有效,对信息、资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对公开招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重要提示
(一)应聘人员应仔细查阅招聘岗位资格条件,谨慎选择报考岗位。
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既有报名时的审查,也包括考察、公示,以及聘用审批等监督,贯穿于招聘工作全过程。
应聘人员进入面试后,应关注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咸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网站、咸阳市广播电视台网站有关公告信息,避免错过相关时间节点的招聘工作。
(二)本次笔试只公布考试大纲,不指定教材和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咨询电话:029—32088811
1.2018年咸阳市广播电视台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表
2.笔试考试大纲
3.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咸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8年6月13日
附件1:2018年咸阳市广播电视台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表
单位名称 |
岗位类别 |
岗位名称 |
招聘人数 |
岗位所需条件 |
备注 | ||
学历层次 |
专业名称 |
其它条件 | |||||
咸阳市广播电视台 |
专业技术 |
编辑记者 |
6 |
国民教育本科及以上 |
新闻学、 广播电视学、 传播学、网络与新媒体、汉语言文学 |
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广播电视台的相同工作岗位有连续5年以上(含5年)工作经历 |
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影视奖”、“新闻奖”评选中获奖者,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 |
播音主持人 |
3 |
国民教育本科及以上 |
播音与主持艺术 |
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广播电视台的相同工作岗位有连续5年以上(含5年)工作经历,取得国家颁发的普通话一级乙等及以上等级资格证书 |
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影视奖”、“新闻奖”评选中获奖者,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 | ||
广播电视编导 |
2 |
国民教育本科及以上 |
广播电视编导 |
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广播电视台的相同工作岗位有连续5年以上(含5年)工作经历 |
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影视奖”、“新闻奖”评选中获奖者,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 | ||
技术维护工程师 |
1 |
国民教育本科及以上 |
通信工程 |
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广播电视台的相同工作岗位有连续5年以上(含5年)工作经历 |
| ||
广告营销 |
1 |
国民教育本科及以上 |
广告学、市场营销 |
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广播电视台的相同工作岗位有连续5年以上(含5年)工作经历 |
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影视奖”、“新闻奖”评选中获奖者,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 | ||
财务会计 |
1 |
国民教育本科及以上 |
财务管理、会计学 |
|
| ||
合 计 |
14 |
附件2: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大纲
一、政治基础知识。主要考查应试者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形成、发展过程及主要内容的理解和运用。主要包括:了解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和党的建设理论;正确认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历史地位;了解中国共产党建立社会主义的斗争及中国共产党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历程;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形成、发展及特色;理解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
二、法律基础知识。主要考查应试者对法学的基本理论、我国法律基础知识的了解以及法律在生活中的实际运用能力。主要包括:正确认识我国国家性质、经济制度、国家结构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熟悉行政法、民法、刑法、劳动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理解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等,了解常见犯罪种类、特点与刑罚种类、裁量,理解劳动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等。
三、科技基础知识。主要考查应试者对国内和当今世界的科技动态和科技信息常识的了解情况。主要包括:信息科学技术、生物技术、能源科学技术、空间技术、农业高科技等新技术的基本特点、作用及发展趋势。
四、文史常识。主要考察应试者对世界历史、中国历史的发展、变迁,历史上发生的重大事件的理解认识及中外文学常识。
五、国情、省情、市情。主要考查应试者对我国、我省和我市的地理历史、人文社会、政治经济等基本概况的了解。
六、事业单位知识。主要考查应试者对事业单位含义和特征、类型、社会功能、事业单位改革的基本任务、基本原则和总体思路以及事业单位的主要人事管理制度的了解及应用。
七、时事。主要考查应试者对时事政治的了解。考试内容主要涉及2018年1月1日之后国际、国内发生的重大事件。
附件3: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管理,规范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证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认定与处理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五条 应聘人员在报名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
(三)其他应当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一条 应聘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病史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有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在考察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的行为,干扰、影响考察单位客观公正作出考察结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三条 应聘人员聘用后被查明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聘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其中符合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建立,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招聘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重要参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招聘单位和招聘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五条 招聘单位在公开招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备案)招聘方案,擅自组织公开招聘的;
(二)设置与岗位无关的指向性或者限制性条件的;
(三)未按规定发布招聘公告的;
(四)招聘公告发布后,擅自变更招聘程序、岗位条件、招聘人数、考试考察方式等的;
(五)未按招聘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的;
(六)未按规定组织体检的;
(七)未按规定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的;
(八)其他应当责令改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招聘工作:
(一)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二)擅自为应聘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三)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四)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五)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将其调离招聘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招聘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在考试、考察、体检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二)在保密期限内,泄露考试试题、面试评分要素等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三)擅自更改考试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四)监管不严,导致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五)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应聘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招聘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对于被认定为违纪违规的,要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当场告知应聘人员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对于拒绝签字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由两名招聘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其拒签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情况。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组织实施公开招聘的部门。
第十九条 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应聘人员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聘人员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对应聘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理的应聘人员。
第二十条 应聘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参与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对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