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对象
符合报考基本条件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能够认真学习党的政治理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具有较强的改革创新精神,热爱妇幼保健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求真务实;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行端正、为人正派、清正廉洁,能够团结同志,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执业资格;
4.具有较强的组织观念,服从领导、听从指挥,能保质保量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岗位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
2.具有岗位所需的组织能力、职业资格和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3.报名人员年龄需在18周岁以上(2001年7月1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84年7月1日及以后出生),具有正高级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报名人员,年龄可放宽到50周岁以下(1969年7月1日及以后出生);
4.学历、学位要求:
(1)大专:必须是护理学专业的毕业生;
(2)本科:必须具有全日制二批本科及以上普通高等院校的毕业生;全日制二批本科及以上普通高等院校的确定,以招考当年的招考计划中国家确定的全日制二批本科普通高等院校为准。
5.考试总成绩相同时,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毕业生优先聘用;
6.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详见《盘锦市妇幼保健院2019年公开招聘岗位人数及要求》(附件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均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4.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5.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6.法律规定的其他不宜聘用的人员。
三、招聘方式
本次招聘岗位采取考试考核方式。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9年8月5日至8月16日(每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节假日除外),逾期不予办理。
2.报名方式:现场报名。报名人员需在现场报名前到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盘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下载并填写打印《盘锦市妇幼保健院2019年公开招聘医务人员报名登记表》(附件2)2份。(报名时上交,此表由应聘者本人签字。)
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度,报名者填报的信息应真实有效,如发现材料虚假者随时取消其考试或应聘资格。每名考生只能报考一个岗位。计划招聘人数与岗位报名人数需达到1:1.5(逢0.5进1,即0.5按1个人计算,下同)及以上比例方能开考,达不到1:1.5比例的,经有关部门研究同意,可不设开考比例。
3.报名地点:盘锦市妇幼保健院三楼组织人事科(盘锦市兴隆台区松林路6号)。
4.报名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需提供原件、复印件2份,原件当场审核后返还,复印件上交不予返回):
(1)二代居民身份证(含有效期内临时身份证和带照片的户籍证明);
(2)毕业证、学位证(研究生需一并提供本科学历毕业证、学位证)及学信网查询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符合条件的海外院校毕业生,需提供国家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专业技术职称证等相关证书;近期正身同版二寸蓝底免冠彩色照片4张;已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的报考人员,需提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完成规培轮转但未取得合格证者,提供准考证和成绩单;在辽宁省住培基地的在培人员,提供辽宁省住院医师培训信息管理平台上医院管理员权限下的轮转计划,并加盖培训基地的印章;其他省份住培基地的在培人员,提供所在的住院医师培训基地的证明信(包括已完成的培训时间和轮转科室);
(4)有工作单位的报考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的同意报考证明或与原单位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二)资格审查
盘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盘锦市妇幼保健院将严格按照公告及岗位要求条件,对报名考生资格进行审查确认。主要审查报名者提供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以及招聘信息中所涉及的其他岗位要求的证明材料。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一经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岗位要求或弄虚作假的,随时取消考生考试和应聘资格。已经被聘用的,解除聘用关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追究其当事人责任。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方可参加考试。
(三)考试考核
考试考核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
1.笔试
(1)笔试内容和形式:笔试内容为相关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两部分。笔试满分为100分,相关基础知识占40分,专业知识占60分。笔试成绩保留两位小数,笔试以闭卷方式进行。笔试结束后,市妇幼保健院对成绩进行汇总分析,上报主管部门确定最低合格分数线。
(2)笔试要求:报名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未按期参加笔试者视为自动放弃。笔试开始15分钟后,迟到的报考人员不允许进入考场。参加笔试的报考人员不允许提前交卷离开考场。
2.面试
(1)面试人员的确定:按照不高于招聘计划与面试人数1:2的比例,依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各岗位参加面试人员名单。未达到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不能参加面试;最后一名面试人员的笔试成绩并列者,同时参加面试。面试前,因应聘者自愿放弃或弄虚作假被取消面试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将进行递补。若面试人员已公布,递补面试人员来不及公布的,可不再公布,由市妇幼保健院向其他进入本岗位面试的应聘者说明情况。递补后未达到规定的面试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人选。
(2)面试方法和内容:面试采用结构化的方法进行,主要考察面试入围人员适应实际工作岗位要求的综合素质、专业知识和岗位实际操作能力等。每名考生的面试时间不超过8分钟。考官根据考生面试情况评定考生每一要素的得分,并合成总分。在5位考官的打分中,去掉1个最高分和1个最低分,保留3位考官的分数计算平均得分为考生的最后得分(保留两位小数)。面试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予聘用。
(3)面试要求:参照有关规定,正式面试入围人员参加面试时,须提供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含有效期内临时身份证和带照片的户籍证明)、准考证,缺少上述证件者,不得参加面试。参加面试者要按规定时间到达面试考场,迟到者取消其面试资格。对面试时透露本人单位、姓名等相关信息的考生,以违纪论处,取消其面试成绩。面试成绩经评委会审核无误后,当场向考生公布面试成绩。
3.公布考试总成绩
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总成绩。
(1)考试总成绩满分为100分,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总成绩保留两位小数)。
(2)总成绩在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盘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上公布。
(四)体检
根据应聘人员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总成绩并列者,根据面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如面试成绩也并列,采取面试加试的方式确定参加体检人员。
体检项目及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体检由盘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盘锦市妇幼保健院统一组织在具有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经验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应聘者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复检将在应聘者提出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安排。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考察人员。因体检不合格或放弃体检而出现的岗位空缺,依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五)考察
盘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盘锦市妇幼保健院对拟考察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并对被考察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中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将结论及依据明确告知被考察人员。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因考察不合格或放弃考察而出现的岗位空缺,依据考试总成绩,从体检合格者中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
(六)公示和聘用
拟聘人员信息统一在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盘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疑义人员办理公开招聘备案和落编等相关手续。对于公示有疑义的人员,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将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
五、纪律与监督
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报考者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均取消其考试或聘用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应聘人员须知
1.本次招聘相关信息将在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盘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实时发布,请及时关注,因未及时关注发布信息所致后果,由考生自负。
2.考生自报名至招聘工作结束,应确保报名时所填写的联系方式正确,保持通讯畅通,以便招考单位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考生自负。
3.报名与面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为二代身份证(含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护照和带照片的户籍证明)。
4.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考生报名时,要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应聘者弄虚作假、与招考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以及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一经发现,取消应聘资格,如果已经聘用的,解除聘用关系。
5.在招聘期间,应聘者如不按规定参加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察等,视为自动弃权。
七、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执行
报名咨询电话:0427—2810836
纪律监督电话:0427—2822501
电话咨询时间:2019年8月5日至8月16日,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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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妇幼保健院盘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