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岗位、人数及薪酬待遇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综合事务类三级或四级合同制职员2名,安排在政协珠海市委员会办公室统筹使用。被聘用者享受珠海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员政策规定的薪酬待遇。
二、资格条件
(一)符合《珠海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爱岗敬业,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2.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91年3月31日及以后出生);
3.综合事务类三级岗位需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3年以上工作经验(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2022年3月31日)。综合事务类四级岗位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2年以上工作经验(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2022年3月31日);
4.熟悉政务工作,具有较强的文字处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能够熟练使用计算机及办公软件,服从岗位安排,能适应紧急加班要求;
5.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招聘:
1.在职的珠海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员;
2.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的;
3.因涉嫌犯罪,正在接受调查,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
三、招聘程序和方法
(一)报名及资格审核
1.报名方式:采取网上报名方式,所有报名材料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邮箱szxbmsk@zhuhai.gov.cn,联系电话:0756-2222227。
2.报名时间:2022年3月31日-4月6日。
3.报名材料:本人亲笔签名的《政协珠海市委员会办公室招聘合同制职员报名表》和本人身份证、学历和学位证、获奖证书、近期免冠证件照,上述材料均为电子扫描版,采用rar格式打包压缩,文件按照“报名岗位级别+姓名+联系电话”命名。面试阶段查验身份证、学历和学位证书原件。以国(境)外学历报考的,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资格审查:根据招聘资格条件和报名材料,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人员参加笔试,参加笔试人员名单在政协珠海市委员会网站公布。符合条件的,短信通知本人参加考试,未通过审查的,不再另行通知。
(二)考试
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的方法,成绩计算公式为: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设定笔试、面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均为60分,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1.笔试(满分100分)。闭卷考试,集中评卷,主要测试考生政策理论水平和文字综合能力。考生须携带身份证原件参加笔试。笔试结束后,依笔试合格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岗位招聘人数1:5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进面试人数达不到招聘人数1:5比例的,按实际符合面试条件的人数进行面试。笔试成绩及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在政协珠海市委员会网站公布。
2.面试(满分100分)。面试主要对考生基本素质、业务素质和潜能等进行测评。当场评分、统分,现场公布面试成绩。
面试结束后,计算面试合格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考试总成绩,按岗位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如总成绩相同,面试成绩高者确定为体检对象。考试总成绩及体检人员名单在政协珠海市委员会网站公布。笔试和面试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体检
体检在指定的本市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标准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执行,费用由报考者自理,体检时间另行通知。体检对象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四)考察
根据体检结果确定考察对象进行考察,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执行,主要考察应聘者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身心健康、人际沟通等方面的情况。如考察不合格,取消聘用资格。
(五)确定拟聘人员并公示
根据考察情况,研究确定拟招聘人选,按规定对拟招聘人选在政协珠海市委员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办理聘用手续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珠海市职员服务中心办理劳动合同签订手续。
四、疫情防控要求
考生应认真阅读并遵守《考生疫情防控须知》(附件2),参加考试时提交已签名的《考生疫情防控承诺书》。
五、有关说明
(一)笔试开考比例为1:3,低于该比例的不予开考或核减岗位招聘人数。
(二)报名人员提供信息必须详细、真实、准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资格,并通知有关单位严肃处理。
(三)考试期间,所有考生应严格遵守珠海市疫情防控工作安排,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考试,取消招聘资格。
(四)报名人员须保持手机(报名表上手机号码)畅通,以便通知有关事项。
(五)因考生放弃或被取消拟聘资格、体检或考察不合格而导致岗位缺额的,可由政协珠海市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决定,是否按合格考生考试总成绩高低顺序依次等额递补。
(六)政协珠海市委员会办公室拥有本方案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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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珠海市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