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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卫生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时间:2021-04-20 17:16:31 点击:

2016年广元市利州区卫生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川人发〔2006〕9号)、《关于激励引导教育卫生人才服务基层的意见》(川委办[201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急需短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招聘有关事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4〕263号)和《关于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卫办发[2010]621号)等有关文件政策规定,经批准,我区拟面向社会公开考核招聘40名工作人员补充到广元市精神卫生中心(广元市第四人民医院)等事业单位工作。现将公开考核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基本情况

  见附件1。

  二、招聘对象、范围及基本条件

  (一)招聘的对象和范围

  完全符合《2016年下半年广元市利州区部分卫生事业单位公开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岗位条件一览表》(附件2)相应岗位条件要求和本公告其他要求的人员,包括2017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其中,2017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必须在2017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证书,并凭证书办理确认等手续;其他报考者必须在报名时取得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等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并提供相应证书的,视为报考者自动放弃,不予聘用或不予进入下一个招聘环节,责任由报考者自负。2017年8月1日之后毕业的全日制在读生不属于此次公招的范围。

  招聘条件中要求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是指普通高等教育的普通全日制毕业生(毕业证书电子注册编号第六位数字为“1”)。持有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学历、学位的留学归国人员,不受全日制普通高校条件限制。

  报名时本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不属于本单位本次招聘范围。

  (二)基本条件

  1.报考者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3)身体健康,体检合格,具有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4)符合本公告相应招聘岗位所需的招聘条件及资格要求,详见附件2。其中:报考者本人的有效毕业证、学位证所载学历和专业名称,与报考岗位所要求的学历、学位、学科、专业等资格条件要求应完全相符;不符者,请勿报考,否则将取消报考(聘用)资格,责任由报考者自负。

  (5)符合有关回避规定。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曾违反《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第三十四条第二、三、四、五、六款规定被解聘的。

  (4)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5)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6)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7)在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考录(或公开招聘)中违规违纪且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8)按照《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川人发〔2006〕9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应当回避的。

  (9)违反有关规定不宜报考事业单位的。

  三、招聘名额

  本次公开考核招聘均为事业单位在职在编正式工作人员招聘,招聘名额为40名,具体岗位和招聘名额见附件2。

  四、报名

  本次公开考核招聘采用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时间:2016年12月14日至12月16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报名地点:广元市利州区人事考试中心(广元市利州区政府万源新区办公楼三楼利州区人才交流中心大厅,万达商场背后约100米处或万源新区胤国路政务中心向东约200米处)。

  (一)报名

  1.明确要求。报考者应认真阅读本公告,详细了解招聘对象、范围、条件、有关政策规定、有关注意事项等内容,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完全符合招聘条件的一个岗位报名,每人限报一个岗位。

  在招聘的任何环节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条件、弄虚作假、违反回避制度的,报考或聘用资格一律无效,且责任由报考者自负。

  2.填报信息。符合条件的报考者应如实、准确地填写《广元市利州区事业单位公开考核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附件3,以下简称《报名表》,请考生直接从广元市利州区人事考试网下载,网址:www.lzrsksw.com)的各项内容(一式两份),提供相关证书、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2017年应届高校毕业生报名时,需提供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学校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开具的就读院系及专业等情况的证明原件。其最终是否符合报考岗位的学位、学历和专业资格条件,以报考者毕业时取得的有效毕业证、学位证所载学历和专业名称为准。

  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或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尚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凭市(州)人事考试中心或市州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方可报名。

  报考者在填写个人信息时,应准确表述,便于资格审查。报考者填写信息不能证明自己完全符合招聘条件的,不能审查通过,责任由报考者自负。

  (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由广元市利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

  (三)缴费

  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川价费〔2003〕237号文件规定,笔试每人每科缴纳50元,面试每人缴纳80元。面试费在面试资格审查时缴纳,未按规定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免收笔试费。

  1.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委发〔2005〕9号)和《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56号)规定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农村家庭考生。

  2.《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确定的农村绝对贫困家庭考生。

  3.父母双亡、父母一方为烈士或一级伤残军人,且生活十分困难家庭的考生。

  4.因疾病、意外灾难等原因,导致一时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考生。

  符合上述情形1的特困考生凭县(市、区)民政部门发放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特殊困难证明;符合上述情形2和4的特困考生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学校学生处出具的农村特困家庭证明、特殊困难证明;符合上述情形3的特困考生凭民政部门出具的父亲或母亲烈士证明、父亲或母亲一级伤残军人证明,当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双亡证明。报名时凭上述有效证明到报名点办理免收笔试费手续。

  五、考核招聘

  考核招聘方案由主管部门会同招聘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特点制定,并由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考核招聘方案由主管部门于2016年12月13日前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应聘各招聘岗位的考生,面试成绩应达到60分及以上,否则,取消其聘用资格

  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有关政策的通知》(川人发〔2007〕16号)和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人事厅等五部门《关于实施“社工人才百人计划”的通知》(川组通〔2007〕37号)等文件精神,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社工人才百人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或优秀)的志愿者,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在乡镇及以下基层每服务满1周年,可享受笔试总成绩加2分、最高不超过6分的政策性加分。

  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大学生村(社区)干部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加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组通〔2010〕4号)等文件精神,选聘到村(社区)任职期满(两年及以上)且年度考核合格(或优秀)的大学生干部,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每工作满1周年,笔试总成绩加2分,被县以上组织人社部门评为优秀的(评为优秀指的是表彰优秀,不含年度考核优秀,请在报名时提供表彰文件复印件并加盖组织人社部门公章)另加3分,加分可按工作年数和获奖次数累积计算。

  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退役大学生士兵报考事业单位享受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大学生同等待遇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2〕406号)等文件精神,符合招聘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指入伍时取得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普通班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入伍时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普通班在校在读生,且具有两年以上服现役经历并按规定办理了退役手续的退役士兵),在报考我省事业单位时,在公共科目笔试与专业知识笔试按比例折合后、与面试成绩折合前的笔试总成绩中加2分。在此基础上,被部队团级(含)以上机关评为优秀士兵或荣立三等功奖励的,另加2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另加4分。上述加分项目可累积计算,但最高不超过6分。在服现役期间受过处分的人员,以及具有两年以上服现役经历退出现役复学、报考时尚未毕业的普通高等教育在校生,不享受上述加分政策。

  同时符合多项加分规定的,按就高但不累加的原则加分。已按规定享受基层服务项目政策性加分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再次参加招考的,不再享受同项目加分政策。

  申请加分的报考人员,请在报名时将服务所在地县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考核材料和服务证书原件交招聘报名点审查。参加上述服务项目仍在相应岗位服务的人员,本次计算政策性加分,服务时间计算至提交加分材料时。材料不齐备或逾期未提交材料的,不予受理,责任由报考者自负。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加分,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在广元市利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留存。

  六、体检

  (一)体检人员确定

  根据招聘名额,按照报考者考试总成绩,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主管部门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体检人员。如考试总成绩相同且无法等额确定体检人员,则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如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相同,则由主管部门安排加试,然后根据加试成绩排序。

  (二)体检项目和标准

  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等规定执行。其中,乙肝检测项目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的要求执行。

  (三)体检时间和地点

  体检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时间、集合地点及人员名单随面试人员考试成绩在广元市利州区人事考试网(网址:www.lzrsksw.com)公布。

  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集合以及未按规定参加体检的人员,视为自动弃权。

  (四)复检及递补

  初次体检不合格的,本人可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之日起7日内申请复检1次。复检在主管部门指定的除原体检医院以外的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申请复检人员的体检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

  因考生自动弃权或体检不合格等原因产生的空额,按照该岗位参加面试考生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体检人员。如该岗位所有参加面试的人员体检均不合格或无人可递补,则不再递补。

  (五)体检费用

  体检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报考者承担。

  七、考核

  主管部门、招聘单位对体检合格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修养、心理调适能力、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并对其与报考相关的人事档案等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和报考资格进行核实确认。对考核和复查中发现有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其资格,责任由考生自负。

  因考生自动弃权或考核不合格等原因产生的空额,按照该岗位参加面试考生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人选进行体检和考核。如所有参加面试的人员均不合格或无人可递补,则不再递补。

  八、公示

  考试、考核、体检合格者,由主管部门会同招聘单位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确认为拟聘用人员,并在广元市利州区人事考试网公示7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毕业院校、专业、学历、职称、执业资格证书、考试成绩等,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凡以匿名或其他方式反映的问题不予受理。

  对公示期间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被公示人拟聘资格;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予聘用,但一经核实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

  公示前,因取消拟聘资格、考生自动放弃等原因产生的空额,应按照参加该岗位面试考生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人选进行体检和考核;如所有参加该岗位面试的人员体检、考核均不合格或无人可递补,则不再递补。公示之日起,因各种原因产生的空额,均不再递补。

  九、办理聘用手续

  经公示无异议者,由主管部门负责对报考人员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在汇总后将拟聘用人员的相关材料报利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通过利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的拟聘用人员,取得聘用人员资格。

  用人单位凭利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确认文件,通知取得聘用资格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单位报到,签订聘用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等手续。

  逾期不能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的以及通过利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后,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聘用人员资格。

  十、相关事项提示

  (一)考生应树立诚信考试光荣、违纪舞弊可耻的理念,遵守公告,公平竞争,正确面对考试结果。

  (二)请报考者报名时最好留下两种联系方式,在招聘期间不要变更所留电话号码,并保持通讯畅通。因无法与报考者取得联系所造成的后果,由报考者自行负责。

  (三)本次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我区各级政府部门未举办也未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四)公示无异议的2017年应届毕业生,如本人2017年7月31日前实际取得的毕业证、学位证与本公告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及专业不符的,取消拟聘用人员资格,责任由考生自负。

  (五)此次考核招聘中,岗位编码为201608003、201608004、201608005、201608006、201608011、201608012、201608013、201608014、201608015、201608017、201608018、201608020、201608022、201608023、 201608024、201608025、201608026、201608027、201608028、201608029的人员,自本人与招聘单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生效之日起,在招聘单位工作不满5周年(含试用期)一律不得调出原招聘单位(具有研究生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除外);岗位编码为201608010的人员,自本人与招聘单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生效之日起,在招聘单位工作满6周年及以上方可按规定申请流(调)动到其他事业单位(具有研究生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除外);岗位编码为201608016、201608019、201608021的人员,自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确认招聘资格之日起,工作满3周年方可流动(具有研究生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除外)。

  十一、纪律与监督

  在公开招聘中,应确保信息、过程、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聘用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对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凡违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第6号令)第三十条和考风考纪规定,特别是不按公告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的,按原省人事厅、省监察厅印发的《四川省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和原人事部第6号令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政纪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政策咨询及监督电话

  本公告中涉及的招聘岗位、招聘条件、报名、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核等事宜,请向主管部门咨询。未尽事宜,由利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一)政策咨询电话(区号0839)

  利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6083058

  利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3213034

  (二)监督电话(区号0839)

  利州区监察局:3267755


全国事业单位招聘QQ交流群:241084496


作者:全国医院招聘网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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