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
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为保证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 2021年专升本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结合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专升本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全称: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
第三条 学校代码:13999。
第四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五条 办学类型:普通全日制独立学院。
第六条 办学地点: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正阳门大街66号。
第七条 组织机构: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指导招生工作开展,研究决定招生重大事项。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与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相关工作。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 专升本招生计划通过山东省教育厅、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山东省教育厅公布为准。对参加专升本统一考试,达到学校同专业录取标准的自荐考生,单独增列招生计划,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执行。
第九条 专升本录取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对进档考生依据专升本考试成绩择优录取,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予退档。
免试生和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录取办法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及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新生入学时必须取得专科毕业证书,未获得专科毕业证书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体检,对冒名顶替、弄虚作假、体检或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专升本录取新生,入学后不能转专业。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等情况确定收费标准。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专升本学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2年,根据政策入学后不得转专业。学生按教学计划修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修满相应学分,由学校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均盖“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印章。如有变动,最终以国家及省有关文件公布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的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地址和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正阳门大街66号
招生咨询电话:0538-5397888 5397999
邮政编码:271000
学校网址:http://www.sdor.cn
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sdor.cn/
E-mail:sdorzsb@163.com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