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计划
此次公开招聘乡村医技人员15人。通过“县招乡管村用”,由县卫生健康局统一调配。
二、招聘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二)贯彻国家的医疗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医院的工作要求,履行签定的聘约;
(三)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或重大疾病,具备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年龄为45(含)周岁以下(即指1976年11月1日及以后出生);学历为中专及以上;应为临床医学、中医学类(含在我省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且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人员)或中西医结合类、公共卫生及护理等相关专业。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二)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三)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四)在各类招考过程中被录用主管机关认定有作弊行为的人员;
(五)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人员。
三、招聘程序
此项工作由县卫生健康局、县人力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按照发布公告、报名、资格审查、面试、体检、公示、聘用的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聘公告
2022年11月01日—11月10日在饶河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raohe.gov.cn/)及关注饶河微信平台发布招聘公告。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1、本次招聘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时间:2022年11月01日至2022年11月10日;报名地点:饶河县卫生健康局基层股(点击查看具体联系方式)。报名时需提交《饶河县2022年招聘乡村医技人员报名登记表》、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明材料、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论文或其他优秀奖励等级证书及近期同版一寸蓝色免冠照片3张。报名需提供以上材料原件及一份复印件,逾期不再受理报名事宜。
2、资格审查贯穿招考工作全过程。在招考各环节如发现报考人员弄虚作假行为,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报考资格或聘用资格。
(三)面试
考试方式:采取面试考察的方式,面试时间、地点及相关事宜另行通知。资格审查通过人员即为进入面试人选,面试主要考察应聘医疗人员医学知识、实践能力、急救知识、医患沟通等方面的能力。考生面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聘用,面试成绩保留两位小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额满为止。
(四)体检
根据考试成绩,按照招聘人数1:1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体检的人选。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体检费用自理。体检不合格或未按规定进行体检的人员不予聘用,依次进行顺延。
(五)公示
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聘人员。拟聘人员在饶河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条件人员,查实后取消其聘用资格。
(六)聘用
被确定聘用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2个月,不合格者予以解聘。所有拟聘用人员因自身原因造成未能在指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
四、薪酬待遇
此次招聘人员执行饶河县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每月每人基本工资2,200.00元。单位承担缴纳“五险”和劳务派遣公司收取服务费用,个人缴纳部分按规定由个人承担。不享受住房公积金、年终第13个月奖金及取暖补贴。合同期内如发生劳动人事争议,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解决。聘任乡村医技人员与乡镇卫生院签订购买服务协议,协议一式三份,乡村医生、乡镇卫生院、县卫生健康局各一份。聘任期满后,对表现突出的乡村医技人员,可续签协议。
五、人员管理
(一)招录人员采取“县招乡管村用”管理,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全县聘任乡村医技人员的管理工作,制定培训、考核和注册等相关制度。乡镇卫生院负责聘任乡村医技人员的日常管理。受聘乡村医技人员要接受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根据村医缺口情况调剂至相应村卫生室,承担村内基础诊疗、家庭医生签约、脱贫人口返贫监测等基础工作。每日至少保证在村卫生室工作6小时以上,其余时间在乡镇卫生院工作。
(二)聘任乡村医技人员在执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乡镇卫生院应当在30日内报告县卫生健康局注销执业注册,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家属,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4.无故不参加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培训,不服从县卫生健康局和乡镇卫生院监督和一体化管理的;
5.不按要求完成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
6.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差错事故的;
7.不按指定地点行医和卫生室管理不善的;
8.县卫生健康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解除聘任
聘任乡村医技人员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县卫生健康局有权单方解除聘任。
(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材料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五)对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发现问题屡教不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