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拟现面向社会公开补充招聘2名经济普查专职指导员。将招聘简章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应聘者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强,爱岗敬业,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
3.男女不限,35周岁(1988年10月17日以后出生)以下;
4.身体健康,体貌端正,无纹身,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史;
5.能吃苦耐劳,服从用人单位安排,具备经常加班的条件。
(二)应聘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和录用: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或曾被开除公职、开除党籍的人员;
(2)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人员;
(3)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人员;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5)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报考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三)招聘岗位及要求
招聘岗位:经济普查专职指导员
招聘人数:2人
学历要求:全日制大专及以上
①专业要求:经济学、管理学大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类
②熟练运用Excel工作表,具有一定的文字写作能力及沟通协调能力;
③能吃苦耐劳,服从用人单位安排,具有经常加班的条件,具有统计或经济普查工作经验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二、报名时间及方式
(一)报名方式
1.报名时间:2023年10月18日—10月24日(若报名人数未达到要求,报名时间往后顺延5天)
2.报名方式及资格审核:现场报名、现场审核。
3.报名现场提交材料:
(1)本人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毕业证书、含二维码的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
(3)有统计或经济普查工作经验的应提供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
(4)本人1寸免冠近照一张;
(5)报名登记表(下载附件并如实填写);
3.报名地点:长汀县统计局(长汀县大同镇水利大厦二楼)。
4.联系电话:0597-3160295
(二)资格审查
现场报名时,根据招聘简章确定的资格条件,对应聘者的年龄、学历、工作经历等进行初审,应聘者须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和材料,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面试或聘用资格;资格审查须由应聘者本人参加,材料缺一不可,应聘材料由招聘机构收纳存档;审查通过后将通过电话通知参加考试。
(三)考核方式
1.计算机实际操作(50分)。考核Excel等办公软件的操作,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面试(50分)。计算机实操结束后,按照计算机实操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并根据实际报名人数按1:2的比例确定面试对象。面试对象由统计局办公室电话通知。面试综合考察应聘者的应聘目的、政治立场、语言表达、逻辑思维和价值观念、能否胜任经济普查岗位等情况。具体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四)体检和考察
1.根据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职位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出现并列分数时,按以下顺序优先:面试成绩高分者进入体检。体检合格后统一组织政审。因体检或者政审不合格出现职位缺额时,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时间、地点另定。体检标准及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等相关规定执行。
2.体检合格的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工作由县统计局按有关规定及招聘条件进行。
3.体检、考察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选,并在长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
三、薪酬待遇
试用期1个月,工资待遇1800元/月,试用期满正式聘用后,按有关规定缴纳五险,正式聘用后工资待遇2300元/月,并与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原则上服务期需两年以上,参加公务员、机关事业单位考试等特殊情况可酌情考虑。如违反合同规定,将根据相关条例进行处理。
本公告由长汀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长汀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0月17日
长汀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人员报名表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
照片 | |||||
籍 贯 |
|
政治面貌 |
|
民 族 |
| ||||||
家庭住址 |
| ||||||||||
身份证号 |
|
婚姻状况 |
| ||||||||
联系电话 |
|
学历 |
| ||||||||
毕业院校及专业 |
|
职称 |
| ||||||||
学习工作 经历 |
| ||||||||||
家庭成员 情况 |
称谓 |
姓名 |
出生年月 |
政治面貌 |
工 作 单 位 及 职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人保证上述所填信息和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签名(手写): 年 月 日 | |||||||||||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