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市直卫生计生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专业人才队伍综合素质,根据市委人才办、市编办下达2018年市直事业单位(紧缺)人才引进计划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直卫生单位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引进5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引进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注重综合能力和专业水平的用人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招聘原则。
二、引进计划及职位
本次计划公开引进事业单位(紧缺)人才5名,具体引进职位详见《益阳市卫生计生系统2018年事业单位(紧缺)人才引进计划》(附件1)。
三、引进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现实表现良好,甘于吃苦,乐于奉献,服从组织分配;
(二)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条件和身体条件;
(三)具备拟聘职位要求的学历、学位、年龄条件:
1.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全国高等院校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3年11月1日及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78年11月1日及以后出生)。
2.高级专业人才:具有副高以上临床医学(含中医)类专业技术人才。年龄45以下,特别优秀者可放宽至50岁以下。
(四)不得报考的情形:
1.曾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3.有涉码、涉赌、涉毒行为被立案查处的人员;
4.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5.违反计划生育的;
6.曾在各级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考中被认定有考试舞弊、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考试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7.现役军人;
8.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四、引进程序
引进工作按照发布公告→报名→资格审核→考核→体检→考察(含资格终审)→公示→办理聘用手续等程序进行。
(一)发布公告
通过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益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信息网发布《益阳市卫生计生系统2018年事业单位(紧缺)人才引进公告》。
(二)报名
本次人才引进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报考人员必须专业对口,每人限报一个职位,报名时间为2018年10月 31日至11月2日8:30—17:00。报名地点:益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益阳市桃花仑西路746号,市委机关二院)人事科。
资格审查与报名同步进行,报名时报考者须填写《益阳市卫生计生委2018年事业单位(紧缺)人才引进报名表》(贴照片),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岗位规定要求的相关证书(证件)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由人事科审查报名材料的真实性及是否符合报名条件,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方能进入考核环节,资格审查贯穿整个引进过程,在任何环节,如发现考生资格不符,即取消引进资格。
(三)考核
1.考核人数与引进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1,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按通知要求,经资格复审后,凭本人正式有效身份证参加考核。
2.考核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3. 因入围对象缺考等原因导致未形成竞争职位的参考人员,其考核成绩须达到70分的合格分数线以上(含70分),方可列为拟入围体检对象。
(四)体检
1.体检对象按岗位计划数根据考生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
2.体检标准和有关要求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不按规定时间、地点进行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者,取消体检资格。体检后,由体检医院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
3.体检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个人承担。
(五)考察(含资格终审)
体检结束后,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对体检合格者采取调查、座谈、查阅人事档案等方式,深入了解考察对象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审。
(六)公示
对考察合格的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发现并查实有影响引进问题的取消引进资格,不再递补。
(七)聘用
经公示无异议的拟引进人员,用人单位、市人社局、市编办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者取消聘用。
五、纪律监督
招聘工作在市纪委派驻市卫生计生委纪检监察组监督下进行,对本次招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在应考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对参与应聘工作的工作人员,发现有徇私舞弊的,给予严肃处理。
六、注意事项
1.应考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参加考核,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有关证件及信息,否则,取消其考核成绩和聘用资格。
2.报考人员应密切关注考核工作进程,注意浏览市卫生计生委网站和市人社局网站相关信息,以免贻误考试时间。
七、咨询电话
1.咨询电话:市卫生计生委人事科 0737-4224610 4245419
2.监督电话:市纪委派驻市卫生计生委纪检监察组 0737-4211319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益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