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院简介
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院是自治区唯一一家集保健、医疗、教学、科研为一体的三级甲等妇幼保健专科医疗机构。实际开放床位370张,医院共设有43个科室,其中儿内科重症监护室(PICU)为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产科为自治区医疗卫生领先学科;新生儿科、儿保科为自治区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妇科、乳腺外科、儿外科、妇保科、遗传优生科为医院重点科室;儿童眼科、儿童耳鼻喉科、儿童口腔科为医院特色科室。
目前医院正在实施整体外迁新建自治区儿童医院、妇产医院、妇幼保健院三位一体项目,新医院占地220.56亩,建筑面积14.86万平方米,设计床位800张,新医院将围绕“三个医学中心”进行建设,即:围产医疗保健中心、妇女医疗保健中心和儿童医疗保健中心。通过具有鲜明特色的医疗与保健工作有机结合,为广大妇女儿童提供覆盖整个生命周期、全方位的医疗保健服务,新医院成为广大妇女、儿童就医的首选医院,新医院建成后将成为一所花园式医院、地标性建筑,成为自治区妇、儿专业龙头医院,新医院正在陆续搬迁中。
二、招聘计划
2019年面向区内外招聘紧缺急需高层次人才7人(列入编制)。详见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院2019年面向区内外招聘紧缺急需高层次人才需求表》。
三、招聘条件及要求
(一)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具有刻苦钻研、好学上进和团队协作的精神,无违法违纪行为;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6.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1968年7月15日以后出生),具体以《招聘岗位表》为准;
7.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学历等资格条件,详见《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院2019年面向区内外招聘紧缺急需高层次人才岗位需求表》(附件1)。
应聘人员学历学位取得时间为2019年7月31日前。其他条件的取得时间要求为2019年7月15日前(含招聘岗位表中要求的资格条件)。
(二)下列人员不得应聘
现役军人;在读的全日制专科、本科、研究生(不含2019年7月底前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试用期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列编招聘),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培养公务员录取后在读以及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人员。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聘用纪律行为并在禁考期限内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岗位。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采用现场报名方式进行,应聘人员从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信息网(网址:http://www.impta.com)或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官网(网址:http://www.nmgfybjy.org.cn/)下载并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院2019年面向区内外招聘紧缺急需高层次人才报名表》(附件2)
2.报名时间:2019年7月15日-7月19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00
3.报名地点:呼和浩特市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地址:呼和浩特市公园东路6号)行政办公区三楼人事科
4.每位应聘人员只能应聘一个岗位。应聘人员需按照要求认真填写《报名表》,报名用身份证(或护照)要与参加考试时所用证件一致。
应聘人员在填写个人简历时须完整填写本人就读大学专科、本科和研究生的学习经历(填写起止年月、就读学校、院系和专业必须严格按照毕业证书上的专业名称填写)。须完整填写工作经历(填写起止年月和工作单位。故意隐瞒工作经历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应聘人员承担)。学习、工作经历填写不全的,医院可不予审查通过。
5.应聘人员须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报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考试、聘用资格,并纳入应聘人员诚信档案。
6.资格审核与现场报名同时进行。
(五)资格审核
应聘人员需携带以下材料,在规定时间到呼和浩特市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地址:呼和浩特市公园东路6号)行政办公区三楼人事科进行资格审核。
1.应聘人员资格审核时须携带:
(1)报名登记表。
(2)第二代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3)医师资格证及医师执业证原件、复印件。
(4)主治医师职称证原件、复印件。
(5)副主任医师职称证原件、复印件。
(6)主任医师职称证原件、复印件。
(7)本科毕业证、学位证,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证、学位证,博士研究生的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
(8)学历认证报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下载打印)
(9)三张一寸彩色近照。
(10)岗位要求其他证件。
2.留学回国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应聘岗位所要求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证明,以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院2019年面向区内外招聘紧缺急需高层次人才岗位需求表中的“岗位招聘条件”为准。
4.应聘人员属于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向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院提交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应聘的证明;应聘人员属于企业职工并签有劳动合同的,须向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院提交本人所在企业同意应聘的证明。应聘人员故意隐瞒工作经历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应聘人员承担。
5.资格审核重点审核应聘人员所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是否符合应聘岗位招聘条件。凡不符合应聘条件、所填报个人信息与所持证件不符以及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情节严重的,一律取消面试资格。
6.《招聘岗位表》中涉及的有关学历、学科、专业等资格条件方面的问题由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院负责解释。
7.应聘人员报名成功后,不能再改报其他岗位。
8.在资格审核通过后发放面试通知书,面试需选择用“汉语”或“蒙语”作答
(八)面试与相关要求
1.面试
(1)面试时间:7月30日
(2)面试地址:标准化面试考场,内蒙古自治区转业军官培训中心(中山路与锡林路十字路口东100米团结巷2号)
(3)面试在标准化考场进行,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满分100分。应聘人员面试时间不少于30分钟,面试成绩当场公布。
(4)应聘人员凭《面试准考证》和身份证(或护照)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面试,凡是在开考前未报到的应聘人员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5)应聘考生,面试可用汉语作答,也可用蒙古语作答(应聘者须在资格审核时向工作人员说明并在面试通知书上注明),但只能使用一种语言作答,不能混用。对不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6)对实际到场参加面试人数等于或少于该岗位实际招聘计划数的岗位,该岗位应聘人员面试成绩须达到医院事先设定的面试合格分数线60分,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7)面试时应聘人员不得穿着行业或特殊职业制服,不得佩戴有明显特殊标记的配饰。
(8)考试总成绩=面试总成绩
按照每个岗位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到底的顺序和该岗位实际招聘计划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选。同一岗位进入体检考察范围人员最后一名考试成绩出现并列并超出该岗位实际招聘计划数的,由医院组织加试(加试形式由医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选。
(九)体检与考察
1.体检
(1)体检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体检机构进行,由医院负责组织实施。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有关规定执行。体检工作应在面试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完成。
(2)应聘人员体检不合格或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重要病史等导致体检结果不实的,取消聘用资格。
(3)体检医生与体检者有需要回避关系的,体检医生应进行回避。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体检医生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2.考察
考察工作由医院统一组织实施。对应聘人员进行认真全面考察。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招聘岗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考察,全面了解被考察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工作表现,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应聘者考察不合格的,经医院党委研究确定,可取消聘用资格。
(十)公示与聘用
1.医院根据应聘人员的考试总成绩以及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报名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同时,将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2.2019年应届毕业的拟聘人员,未能如期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取消聘用资格。
3.应聘人员在本次公开招聘办理聘用备案手续前被其他事业单位聘用且未满试用期的(列编招聘,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下发备案或批准文件为准),或在公务员招考中被新录用的(以录用主管机关下发录用备案或批准文件为准),取消其本次招聘聘用资格。
4.公示无异议的聘用人员,医院与应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中,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医院与初次就业的新聘用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为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间或期满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5.应聘人员在公开招聘中违纪违规的,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有关条款规定,记入应聘人员诚信档案。
四、有关要求
(一)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于公开招聘工作全过程,在招聘的任何阶段及试用期发现应聘人员与应聘条件不符或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聘用资格。
(二)医院公开招聘工作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按照规定需要回避人员必须回避。
(三)在招聘过程中,医院纪检工作人员全程参与监督,并可邀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选派督察员进行监督。
(四)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次招聘各环节出现缺额的,依次进行递补。同一岗位递补最多进行3次。
(六)本次招聘我院不指定复习范围和考试参考用书及资料,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提醒应聘者谨防受骗造成损失。对于散播虚假信息扰乱招聘秩序者,医院将依据法律追究其责任。
(七)未尽事宜将参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简章由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院负责解释。
五、咨询电话和监督电话
1.招聘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院0471-6691041
2.考务咨询:
内蒙古人事考试中心:0471-66011580471-6601168
3.监督电话:
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院:0471-6691045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0471-6924898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0471-6944911
点击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2019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