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岗位
1、拟招聘的人员均不具有司法行政人员身份,不纳入检察机关正式编制,是检察机关事务性工作辅助人员。
2、聘用制司法办案辅助人员3名。
二、工作职责
撰写工作信息、简报、法律文书打印、校对、送达、数据信息录入、资料整理、辅助办案等工作。
三、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本人未受过刑事、行政处罚,未被开除公职或被国家机关辞退,近亲属未受过刑事处罚。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法律专业,具备计算机基础知识,能熟练使用Word、Excel等办公软件,能够准确、快速地进行文字录入和编辑,中文书写工整、规范、流畅。
4.拟应聘司法办案辅助人员年龄应在35岁以下(1983年1月1日后出生)。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8年7月11日至7月26日
2.报名地点:绥宁县人民检察院政工科。
3.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二)资格审核
根据招聘条件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初审,并根据岗位需求情况等对符合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的人员,由招聘单位审查人员签署同意报名的意见,并加盖招聘单位的公章。符合应聘条件者进入下一环节。
应聘者应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负责,如个人信息填写错误或失实,不符合应聘条件和岗位要求的,或与其他用人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未经用人单位同意,隐瞒真实情况,擅自应聘的,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三)考试考核
对报名人员的考试考核由绥宁县人民检察院进行。绥宁县人民检察院将组织人员对拟应聘人员的公文写作能力、辅助办案能力、计算机技能操作和沟通协调能力等综合素质进行考试考核,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体检
参加体检的考生按拟聘用人数1:1比例,根据应聘评分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时间另行通知。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由绥宁县人民检察院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不合格者不列为政审对象,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进行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五)政审
对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政审对象,由绥宁县人民检察院统一组织实施。政审不合格者取消聘用,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进行政审,时间另行通知。
五、纪律监督
招聘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严格按照招聘公告规定的报名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工作人员和报考人员在任何环节如有违反规定和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对工作人员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同时取消应聘者录聘资格。
咨询电话:0739--7610030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绥宁县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六、聘用、管理与待遇
经考核、体检、政审合格的人员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人员工资每月2600元;试用期结束后,合格人员每月工资为3000元。单位提供就餐、办公设备、差旅费等必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