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单位简介
江西省国资委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是承担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江西省国资委信息中心,主要职责是承担我委信息化技术服务、信息化建设和网络安全工作。
二、招聘岗位、人数及条件
此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6名,具体岗位及报名条件详见《招聘岗位、人数、条件及报名联系方式》(见附件1)。
三、报名
1.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7月15日24:00止(以电子邮箱系统显示的到件时间为准),逾期不再受理。
2.报名方式:
(1)以电子邮件方式报名,招聘单位报名邮箱详见附件1。每人限报一个岗位。
(2)报名人员下载并填写《江西省国资委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见附件2)。
(3)报名人员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将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学历学位证书、带二维码并在有效期内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2020年应届毕业生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认证的学籍验证报告;岗位条件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格材料(如中共党员证明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国(境)外留学人员学历学位认证(以上材料均要求原件扫描)、报名表和本人近期免冠1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jpg格式)放于一个文件夹中,并将文件夹打包压缩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文件夹命名为“姓名+应聘岗位”。
四、资格初审
报名时间截止后,由招聘单位组织进行资格初审,资格初审结果将通过电话或短信息反馈报名者本人。资格初审合格的考生,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领取《准考证》,并按时参加笔试。未按时领取《准考证》和未按时参加笔试者,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
若资格初审通过的人数达不到岗位招聘数3:1比例的,则相应核减该招聘岗位数或取消该招聘岗位,并在江西省国资委门户网(http://gzw.jiangxi.gov.cn/)发布信息。
资格审查贯穿于招聘工作全过程,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一律取消考核、聘用资格,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五、考试及资格复审
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先笔试后面试,均按百分制计分,笔试和面试成绩各占总成绩的50%。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岗位招聘人数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若进入面试人员最后一名成绩相同,则一并进入)。若参加面试人数未达到1:3的比例,则考生面试成绩须达到75分(含)以上,否则不予聘用。
1.笔试。为闭卷方式,试卷分管理岗、专业技术岗两种。管理岗主要考核考生综合基础知识及写作能力,专业技术岗主要考核考生综合基础知识(占40%)和专业知识(占60%)。参加笔试人员自备口罩等防护物品,进入考点前将进行体温测量,对于体温高于37.3℃人员予以劝返。
2.资格复审。在面试前对进入面试人员进行现场资格复审。资格复审需带好以下材料:本人签名确认的《江西省国资委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原件1份;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学历学位证书、学历认证、与岗位资格条件相关有效证件、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近期1寸彩色证件照片2张;2020年应届毕业生携带就读院校出具的在读证明(或《就业协议书》);国(境)外高校毕业生须提供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证书;报考人员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还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原件;报考岗位有工作年限要求的,须提供工作经历证明(证明材料包括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以及同一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工作年限、养老保险缴费终算时间为2020年7月31日);中共党员需提供党员证明信原件。
资格复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面试资格。对取消或放弃面试资格产生的人员空缺,从本岗位未进入面试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递补一次。递补人员须通过资格审查后方能参加面试,无人可递补时,将组织现有进入面试人员进行面试。
3.面试。均采取结构化面试形式,主要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
4.笔试、资格复审、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将通过电话或短信息另行通知,请报名人员保持联络畅通,在指定时间未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各环节成绩将在江西省国资委官网发布。
六、体检、考察、公示
1.根据考核总成绩,按岗位招聘人数从高分到低分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考生总成绩相同时则按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顺序确定)。
2.体检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费用自理,体检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3.体检合格者列入考察对象,主要考察政治品质、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
4.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考生自动放弃产生的岗位空缺,将按考生考核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一次。
5.对考察合格的拟聘用人员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七、聘用及待遇
1.经考核、体检、考察合格和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聘用手续(2020年应届毕业生须在2020年7月31日前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否则不予聘用。受疫情影响需延期毕业的,按教育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纳入事业编制管理,待遇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2.聘用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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