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警察学院于2014年5月经教育部批准成立,是由辽宁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省唯一一所省属公安本科院校,肩负着为全省公安、司法等机关培养合格人民警察和培训在职公安民警的重任。学校创建于1960年,1985年建立大专,1995年开始独立试办本科专业。建校以来,已经为全省公安、司法、安全等系统培养了3万多名优秀警务专门人才,毕业生已经成为全省各级公安、司法机关的业务骨干,在维护辽宁社会稳定、建设法治辽宁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7〕1号)、《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社厅转发中组部、人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11〕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政府机关公务员和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权限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61号)等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博士学位专任教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符合报考基本条件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和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应届毕业生均可报名应聘。
二、招聘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遵守宪法和法律。
2、忠诚公安教育事业,敬业精神强,能够做到管理育人、为人师表。
3、符合招聘岗位要求和人民警察招录的基本条件。
4、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9周岁,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超过45周岁。
5、应聘者的资格条件或相关资历的计算日期为报名起始之日。海外院校毕业生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应获得国家教育部认证。
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应聘:
(1)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2)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社团人员被开除、辞退或限期调离的;
(3)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邪教、有害气功组织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相关活动的;
(4)曾受过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
(5)曾受记大过以上处分或者受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6)本人、父母、配偶或子女具有外国国籍或者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
(7)重要档案材料不全、个人经历不清楚,档案难以准确认定的;
(8)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9)本人有6个月及以上非公派海外留学经历、无法进行有效考察的;
(10)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
三、招聘方式
招聘采取考核方式。
四、招聘工作步骤
(一)发布招聘信息
招聘人员岗位信息在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gov.cn)和我单位官方网站(www.lnpc.cn)上统一发布。
(二)报名
报名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9月14日
报名方式:网上报名
符合招聘条件的应聘人员需下载填写《辽宁警察学院专任教师岗位应聘人员简历表》(附件1)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发送至邮箱lnjcxyzzrsc@163.com进行报名,要求文件名称和邮件主题均为“姓名+所报岗位”,不按规定发送或提供材料不全者将不予受理。佐证材料包括:
1、本人身份证件;
2、所有学历教育阶段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成绩单;
3、应届博士毕业生,需提交就业推荐表或在学证明;
4、相关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等;
5、相关成果获奖证书、已发表论文著作等;
6、其他佐证材料等。
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度,报名者填报的信息应真实有效,如发现材料虚假者随时取消其考试或应聘资格。
(三)资格审查
我单位将严格按照公告及岗位资格条件,对应聘人员报名资格进行审查确认。主要审查报名者提供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以及招聘信息中所涉及的资历和其他条件要求的证明材料。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一经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报考岗位要求或弄虚作假的,随时取消应聘资格。
(四)考核
面试考核包括试讲、学术评议、外语水平测试等内容,成绩以百分制计算。试讲采取课堂讲授方式,主要对应聘人员的教学水平、教学能力等进行测试;学术评议主要是对应聘人员提供的全部科研成果进行评价;外语水平测试采取现场提问的形式,主要对应聘人员的外语听说能力进行考核;整个面试考核时间为20分钟。试讲题目和时间另行通知。
(五)体检及心理测试
试讲和专业测试均合格后,安排应聘人员体检及心理测试工作。体检在指定的市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应聘人员统一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心理测试。体检及心理测试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考察
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以1:1比例确定进入考察人员名单。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能力素质、学习表现、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及人事档案审核。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七)公示与录用
拟聘用人员信息统一在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gov.cn)和我单位官方网站(www.lnpc.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疑义人员办理备案手续。对于公示有疑义的人员,我单位将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初次就业签订 3 年以上聘用合同的,试用期为 12 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五、相关待遇
此次招聘为编制内招聘人员,一经录用,享受辽宁省事业编制人民警察相关待遇。专任教师岗位的博士享受安家费3万元、科研启动资金3-10万元(按学院科研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六、纪律与监督
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应聘人员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均取消其考试或应聘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
1.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2.应聘人员在报名到拟聘人员公示(资格审查、考核、体检、考察等)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我单位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负。
3.在招聘期间,应聘人员如不按规定参加资格审查、考核、体检、办理有关手续等,视为自动弃权。
4.在体检和考察环节,因体检不合格、考察不合格、自愿弃权、弄虚作假被取消应聘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学校按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等额递补,仅递补一次,并报请省教育厅、公安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审核。
5.应聘人员弄虚作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以及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一经发现,取消应聘资格,如果已经聘用的,解除聘用关系。
八、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报名咨询电话:0411-86729530
纪律监督电话:0411-86729698
辽宁警察学院
201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