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有效解决基层一线工作人员紧缺的实际问题,根据区领导安排,受驿城区行政服务中心、香山街道办事处委托,驿城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一批“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特制定本招聘方案。
一、招聘数量
本次共招聘20名,其中,行政服务中心10名(男女不限),香山街道办事处10名(男性)。
二、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招聘对象:2016—2018届离校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
(二)招聘条件: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坚定可靠,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服从命令,听从指挥;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无违纪违法不良记录;3、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4、年龄在26周岁以内(1992年9月1日至2000年8月31日出生),研究生可放宽到28周岁(1990年9月1日后出生)以下。
三、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公开招聘、自愿报名、考试选拔、统一安排的方式进行。
四、招聘办法
(一)发布公告。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适时在驻马店市人才信息网站发布招聘公告。
(二)组织报名。1、报名时间:2018年9月10—13日(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2、报名地点:驿城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二楼大厅(风光路与中华路交叉口西北角)。
(三)资格审查。由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组织人员负责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应说明理由。
报考人员需持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报到证等原件现场报名,不允许他人代报。报名时现场填写《驿城区“政府购买服务”个人报名登记表》一式两份,粘贴近期免冠彩色一寸照片,同时另交同底版照片两张,并提交上述证件的复印件。
报考人员于2018年9月15日8:00- 18:00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报名地点领取准考证,不允许他人代领。
本次考试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于招聘工作全过程。报考人员报名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发现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的,即取消其被招募资格。
(四)考试实施。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根据笔试和面试成绩汇总考试总成绩,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1、笔试。考试时间为2018年9月16日上午9:00-11:00,考试科目统一为公共基础知识、时事政治、行政法规等,笔试满分为100分。按照岗位名额1:1.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面试的人员名单。笔试有缺考或作弊的,不得进入面试。考生可于9月20日到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二楼大厅查询笔试成绩及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2、面试。面试满分为100分,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的方式,面试结束后当场公布面试成绩。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体检。根据报考人员的考试总成绩及各岗位名额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对象。体检合格人员名单在指定网站公布。体检出现不合格或有弃权人员时,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标准参照《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健康状况要求》(国人厅发〔2007〕37号)执行。
(六)公示。根据体检结果及考试总成绩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并将拟聘人员名单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
(七)签订合同。按照有关法规,被录用人员分别与用人单位签订《驿城区“政府购买服务”劳动合同》,并及时安排上岗。
五、岗位待遇
(一)工资标准。参照驿城区“政府购岗”人员待遇执行。其岗位工资大专生每月不低于2000元、本科生不低于2100元、研究生不低于2200元(随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而调整);工龄工资标准为聘用人员服务连续工作满1年算起,每增加1年工作时间,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二)社会保险补贴。聘用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用的单位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负担;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负担,从其岗位工资中代扣代缴。
(三)政府购买服务岗位劳动合同的签订期限一般为1年。合同期满后根据年度考核、岗位供求和工作需要,经用人单位同意,可以续签劳动合同(需向区人社部门备案)。
(四)聘用人员服务期间的档案关系由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统一免费管理,党、团关系转至用人单位。在“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连续工作满1年、被驿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录取聘用的,工龄连续计算。
(五)聘用人员服务期间,享受职工休息休假和法定节假日所规定的休假休息权利。
(六)聘用人员服务期间,有创业意愿的,可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按照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等创业扶持。
六、监督管理
(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本次招聘活动,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具体承办有关事项。
(二)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用人单位要对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评,对考评等级达到合格以上且本人愿意的,经确认,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继续留用。日常考勤情况及年度考评结果要及时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考评标准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标准。
(三)聘用人员在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停止其待遇:1、通过其它途径已实现就业的;2、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3、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4、升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5、无故旷工连续3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15天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年度考评不合格的;8、其他不宜继续留岗工作的。
七、资金保障
区行政服务中心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的单位缴费部分资金由区财政承担;香山街道办事处聘用人员上述待遇由其街道承担。
八、其它事项
本实施方案由驿城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292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