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推进全县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进一步完善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相结合的戒毒康复体系,提高对吸毒人员的服务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减少毒品社会危害。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禁毒戒毒社区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计划招聘10名禁毒戒毒社区工作人员,其主要职责是协助县禁毒办及各乡镇开展禁毒戒毒工作。
二、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1972年8月31日至2000年8月31日期间出生)。
(四)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五) 身体健康,体形端正,外观无明显疾病特征,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无色觉异常,无纹身,无肢体功能障碍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
2.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被立案调查的;
3.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4.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聘的;
5.曾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
6.本人家庭成员以及近亲属被判处刑罚的;
7.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8.不适合从事社区禁毒工作的其他情形。
三、招聘程序
本次公开招聘采取个人报名、资格审查、面试、体检、政审考察、公示等程序,择优聘用并签订合同。
(一)报名与现场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8年10月10日—10月11日(上午9:00—11:30,下午15:00--17:30)。
2.报名地点:兴安县公安局政工室,联系方式:0773-6775802、兴安县禁毒办(兴安县公安局4楼), 联系电话: 0773-6775826、13977356532(唐警官)。
凡符合招聘报考条件要求的报考人员,现场填写《兴安县禁毒办招聘禁毒社区人员报名登记表》一式二份,贴本人近期1寸正面免冠彩色白底照片。报名时,报考人员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和符合报考招聘条件相关材料原件(如毕业证、身份证、士兵退役证等资格证明),通过资格审查后交复印件一份备查。
现场报名原则上要求报考人员本人到场,如本人确有原因不能到场,可委托报名。受委托人提供报考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和符合报考招聘条件相关材料原件的,视为报考人员委托受委托人报名并承担责任。
资格审查将贯穿于公开招聘工作的全过程。凡发现考生与招聘资格条件不符的,立即取消其招聘资格。
(二) 面试
1、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2、面试地点:另行通知
3、确定面试人选: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全部进入面试。
面试总分为100分,面试合格成绩为60分。面试主要测评报考人员的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反应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方面的素质和能力。
(三)体检和考察
1、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根据计划聘用人数与体检、考察人选1:1比例,按照报考人员的面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体检、考察人选。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自愿放弃的,应从面试成绩合格的报考人员中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
2、实施体检和考察。
(1)体检统一组织到指定医院。体检费用和复检费用由报考人员承担。体检严格按照新修订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报考人员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兴安县禁毒办提交复检申请,经批准后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2)对体检合格的人员根据拟聘用要求,进行全面政审考察。政审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五)公示及聘用
经体检和政审考察合格后,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举报。对经公示后无异议者,按相关规定要求办理聘用手续。
(六)管理方式
对确定聘用的禁毒社区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整,试用期为一个月)。
四、相关待遇
1、月均收入2000元(含五险个人缴纳部分);
2、统一缴纳“五险”;享受带薪休假等相关福利待遇。
五、其它
1、本次招聘不指定复习范围和考试参考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2、应聘人员在报考期间要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并及时了解招聘网站发布的更新信息,因本人原因错过重要信息而影响考试聘用的,责任自负。
招聘咨询电话:
兴安县公安局政工室,联系方式:0773-6775802、兴安县禁毒办(兴安县公安局4楼), 联系电话: 0773-6775826、1397****532(唐警官)。
兴安县禁毒委员会
2018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