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基层党建工作,吸引和鼓励优秀人才到社区工作,优化社区工作者队伍结构,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大学生社区工作者(含优秀退役军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聘对象
应届历届大专以上毕业生、优秀退役军人
二、招聘计划
公开招聘大学生社区工作者7名,优秀退役军人3名
三、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余江区户籍的居民;
2.年龄30周岁以下(1988年1月1日以后出生),退役军人可放宽至35周岁以下(198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应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退役军人可放宽至高中以上学历;
4.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区工作,热心群众工作,品行良好,廉洁奉公;
5.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熟练操作办公自动化软件;
6.品行端正、身体健康,身体条件达到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规定的合格条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受过治安处罚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处理的或者其他一票否决情形的;
5.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聘用情形的。
四、招聘程序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以下程序进行:
1.发布公告(12月30日)。通过余江党建微平台、余江电视台等媒体发布公告。
2.报名(1月1日—1月7日)。报名地点设在余江区经济大厦921办公室。报名人员报名时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鹰潭市余江区招聘大学生社区工作者(含优秀退役军人)报名表》、近期免冠同底1寸照片3张,退役军人报名时还须提供《退伍证》或《退役军人登记表》。
3.资格审查(1月8日—1月13日)。区公开招聘大学生社区工作者(含优秀退役军人)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资格审查。如果报名人数未达到选聘人数1:2的比例,则按实际报名人数2:1的比例确定招聘名额。
资格审查贯穿于招聘的全过程,凡在招聘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报考资格,对已经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
报考人员报名时需现场签署诚信承诺书,所填写的个人信息要求真实、有效。如因不符合条件被取消资格,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4.笔试(时间另行通知)。笔试含闭卷考试和电脑操作,总计100分,其中:闭卷考试80分,电脑操作20分。闭卷测试内容为:社区党建工作基本知识(包括党章、党员的发展教育与管理、社区党组织的地位作用及主要职责等);居委会工作基本知识、居委会建设、居委会的地位作用及主要职责等);其他基本常识(包括有关法律基本常识、国内时事政治及省、市、区情、城市管理、社区建设相关法规文件等);电脑操作内容为:办公自动化软件的操作。
5.面试(时间另行通知)。根据笔试成绩,按照1:1.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对象(与入闱最后一名成绩并列者一并列入),主要测试其语言表达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等,采用结构化面试的形式,分值为100分。
6.公示。按照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合计确定考生综合成绩。根据综合成绩,按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对象,综合成绩及入闱体检人员名单在余江党建微平台上发布,对其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同时征求本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及乡镇综治、计生等部门的意见。公示期间如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并按综合成绩顺延递补。
7.体检。体检参照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由区委组织部组织体检,如体检不合格出现空缺,则按综合成绩顺延递补。
8.办理聘用、补录手续。根据体检情况,由区委组织部确定大学生社区工作者(含优秀退役军人)聘用人员,并统一进行分配(不服从分配的不予聘用)。
聘用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由区委组织部会同区社区党工委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办理正式聘用手续。聘用人员与区委组织部签订聘用合同,是中共正式党员的,担任社区党组织书记助理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担任居委会主任助理职务,负责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有关事务。
五、有关待遇及保障
大学生社区工作者(含优秀退役军人)聘用人员工资报酬按2500元/月执行;参照现任村(社区)干部标准,统一办理养老保险。
六、日常管理
大学生社区工作者(含优秀退役军人)聘用人员由区委组织部会同社区党工委共同管理,人事档案存至区人才交流中心,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所在社区。聘用合同与区委组织部签订,实行一年一聘,聘用期间,参照《余江区社区干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要求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由区委组织部存档备案,考核合格的可继续聘用,考核不合格或聘用期间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聘用合同自行终止,有关待遇取消。新录用的社区工作者必须在社区工作。
七、报名联系电话
报名联系电话:0701-5885223
余江党建微平台
2019年元月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