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天津市大数据管理中心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2011〕10号)、《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37号)等文件要求,组织实施公开招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基本情况
天津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是中共天津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天津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为副局级。主要承担促进大数据全业态发展、大数据基础资源平台建设和促进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开发等工作,为数字天津建设提供基础性、支撑性保障。
二、招聘岗位、数量及人员要求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天津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工作人员30名。详见附表《天津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招聘岗位计划表》。
三、招聘人员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所学专业应为岗位要求的相关专业;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符合回避的有关规定;
6.具备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信息发布、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信息发布
2019年2月25日在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tjtalents.com.cn/)、天津网信网上发布招聘公告。
(二)报名
考试报名和缴费均在网上进行。
报名时间:3月6日9:00—3月10日16:00
笔试缴费时间及费用:3月6日9:00—3月11日16:00,笔试费用90元(45元/科,2科)。
报考人员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擅自涂改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负。报考人员可在提交报名申请24小时内查询资格审查结果,通过审查的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确认。
根据国家和我市的有关政策,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减免考务费用。
(三)资格审查
招聘岗位人数与实际报名人数之比原则上不能低于1:3。达不到这一比例的,应减少该岗位的招聘人数或者取消该岗位的招聘。
五、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综合知识》(满分各为100分),面试为结构化面谈。
(一)笔试
笔试时间:2019年3月23日
上午: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14:00—16:30综合知识
笔试准考证下载时间:3月21日9:00—3月23日9:00
4月1日,报考人员可登录报名网站查询笔试成绩及相关信息。
笔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招聘计划数与参加面试人员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的人员名单。进入面试的人员达不到1:3比例时,按照进入面试的实际人数进行面试。
(二)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时间另行通知。资格复审人员需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部门证明、报考资格证书、报名表及与岗位资格条件相关的其他材料(以上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市委网信办(河西区梅江道20号梅地亚艺术中心)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面试资格。未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因放弃、取消资格等原因产生的职位空额,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三)面试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谈形式,满分为100分,及格线为60分。达不到及格线的,不予聘用。面试成绩在面试结束后当场公布。
面试时间另行通知。参加面试时,必须同时携带面试准考证和身份证(二代),缺少任一证件的报考人员不得参加面试。身份证丢失的,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四)总成绩
总成绩由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合成,各占50%。总成绩=笔试成绩÷2(即换算为100分制)×50%+面试成绩×50%。
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保留1位小数,总成绩保留2位小数。若报考人员总成绩出现并列,按照笔试成绩高者优先的原则确定体检人员。如仍出现并列情况,则一同确定为体检人员。
面试结束后,总成绩于一周内通过报名网站予以公布。
六、递补
因取消或者放弃面试资格形成的空额,我办将根据实际情况,在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七、体检和考察
面试结束后,以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按各岗位招聘人数与进入体检人员之比为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人员的名单。
八、公示
市委网信办将对拟聘用人员在报名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名称、招聘岗位、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等情况,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办理聘用手续。在公开招聘考试过程中,报考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令第30号)处理。
九、咨询电话、举报或投诉电话
网站咨询电话:28013603
政策咨询电话:88355196
招聘监督电话:88355377
咨询时间:2月25日—3月11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