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衡水市妇幼保健院简介
衡水市妇幼保健院始建于1973年,建院四十多年来,已逐渐发展成为一所以妇科、产科、儿科、新生儿科为专长,集预防、保健、临床、科研、教学于一体的具有较大规模的妇幼保健专业机构,担负着全市455万人口的妇女儿童保健医疗工作,以及全市11个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技术指导工作。是全市唯一一家市级公立儿童医院,是河北省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分中心、河北省产前诊断分中心、河北省生殖医学中心不孕不育诊疗基地、河北省产科危重症救治联盟分部、衡水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衡水市妇幼保健院新院区位于南外环与康泰街交叉口西北角,占地面积30亩,总建筑面积为46889.82㎡,新建门诊保健楼一栋7层,病房楼一栋7层,医技楼一栋3层,床位350张。拥有全自动凝血分析仪、全自动模块式血液体液分析仪、移动式摄影X射线机、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胃肠)、数字乳腺钼钯、新生儿心电图机、全自动新生儿疾病筛查分析系统、全自动糖化血红蛋白分析仪测试系统;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微量元素分析仪、全自动血气分析仪、超声骨密度仪、飞利浦彩超、三星彩超、彩超可视人流诊疗系统、奥林巴斯宫腔镜、二氧化碳激光治疗仪、产后康复治疗仪、超声波子宫复旧仪、乳腺触诊诊断仪、同视机、视力筛选仪、牙科治疗设备、低频电子脉冲红外治疗仪新生儿/小儿持续气道正压呼吸支持系统、盆底表面肌电分析系统等较大型医疗检测、治疗设备等大型设备。
二、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实行公开招聘,在测评考核的基础上择优聘用。
三、招聘条件
(一)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全日制本科、专科毕业生或具备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一般聘用人员年龄控制在30周岁(1988年5月21日后出生)以下;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紧需岗位专业技术人员限定45周岁(1973年5月21日后出生)以下;
5、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条件;
6、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7、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招聘人数和岗位条件
拟招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48名(见附件)。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9年5月27日至5月31日(上午8:00至12:00,下午2:00至5:30)
2、报名地点:衡水市妇幼保健院新院区(南外环西路1835号)1号楼七楼办公室,联系电话:2183033,6665686。
(二)资格审查
报名采取现场报名方式,报名时需提交身份证、毕业证、执业医师资格证以及其他岗位要求资格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小2寸证件近照2张。资格审核合格现场填写《报名登记表》,发放《准考证》。
(三)测评考核
1.结构化面试考核。在考察应聘人员的专业理论知识水平的同时考察应聘人员综合素质:包括应变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语言表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服务意识、举止仪表及对报考职位的匹配性等。面试成绩总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
2.岗位适应能力测评。按面试成绩由高到低1:1比例确定进入试用期人员,进行1个月岗位适应能力测评期,测评期结束后由所在用人科室人员进行不记名投票测评。
(四)公示
测评合格者列入拟聘用人选进行公示;测评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由医院提出聘用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体检和聘用
拟聘人选确定后,进行体检,体检合格的由医院提出聘用意见,连同招聘情况报告、拟聘人员名册、考试成绩、岗位适应能力测评结果、考查材料及相关证件,按程序报市卫健委。被聘用人员按相关政策规定实行试用期,岗位适应能力测评期计入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
招聘程序由用人单位在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组织实施。
五、人员待遇
根据衡水市妇幼保健院《关于调整劳动合同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实行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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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