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岗位
张家港市公证处公证事务辅助人员岗位。(附件)
二、招聘条件和对象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团结同志,廉洁奉公;
3.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年龄在18-35周岁以下(1983年1月1日至2001年1月1日期间出生);
5.张家港市户籍人员。符合政策性安置或照顾条件的报名者(如:夫妻分居两地、父母身边无子女、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等),可凭配偶或父母户籍报考。
6、下列人员不得报考:现役军人、在读非应届普通高校生;被辞退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身份的工作人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人员;法律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他情形人员。
7、报考人员须符合公开招聘有关回避的规定。
三、报名和资格初审
1.报名方式:本次公开招聘采用现场报名方式。应聘者本人必须到现场报名,不可委托他人报名。
2.报名时间: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6日(星期五),工作日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13:00—16:30,节假日除外。
3.报名地点:张家港市公证处财务室。
4.咨询电话:0512-58153606
5.应聘者必须按招聘职位要求,如实填写报名表。凡弄虚作假者,取消报名资格。报名时须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应聘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学位证、大学成绩单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及近期同底免冠一寸照片3张。
夫妻两地分居的,还应出示结婚证书、在张家港一方的身份证、户籍证明;父母身边无子女的,还应出示父母双方在张家港的户籍证明;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还应出示军队师以上政治部门同意随军的批文;留学归国人员还应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材料。
6、设定开考比例为3:1。报名结束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岗位,将核减招考计划,直至取消该岗位。
四、招聘考试
本次招聘不设笔试。我处将根据应聘人员的资格进行初审。对于通过资格初审人员,我处会同主管部门进行综合能力素质评价,按招聘计划数10:1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若报名人数少于40人,直接进入面试环节,面试择优录取。(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成绩的计算。以百分制计算,设60分为合格分数线,面试成绩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按“四舍五入”办法处理。面试成绩相同的,组织加试。
五、体检和考察(政审)
进入体检的人选,按面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岗位招聘计划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录用。具体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本处对通过面试并且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进行考察(政审)和资格条件复查。对不符合《简章》规定的本次公开招聘的基本条件及招聘岗位所需专业、技能等资格条件的人员,取消其录取资格。考察(政审)标准参照苏州市公务员招录考察相关要求进行。对考察(政审)不合格人员,本处应将不合格的理由书面通知考生。
六、公示和录用
从面试成绩、体检、考察(政审)都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在“张家港人才网”上进行公示,接受考生监督,时间不少于7天。如有举报,要求举报者署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及有效联系方式。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本处制发《录用通知书》。
报考者一旦被录用,须按《录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及时报到,并与本处签订《劳动合同》。因应聘人员个人原因逾期未办理录用或签约相关手续的,取消其录用资格。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者解除劳动合同。
七、其他要求和说明
在招聘各环节中,考生应保持通讯畅通,以电话等方式通知应聘者前来补充材料、体检、报到等,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未到达的,视为自动放弃。
体检后按需联系考生,合格的将不再电话通知。考察(政审)系组织行为,招聘单位将主动联系考生。
八、纪律与监督
本处公开招聘编外工作人员的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为方便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监督举报电话:0512-56770607。
九、本简章由张家港市公证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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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张家港市公证处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