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范围:
符合招聘条件的在职和非在职人员。
二、招聘职位:
泸州市精神病医院(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精神科医生2名。
三、招聘职位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精神卫生事业;
3.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良好职业道德,有岗位所需的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身体和心理健康;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具备招聘职位要求的具体条件(见附件1)。其中:学历以毕业证书记载为准,专业以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记载为准;应聘者必须于2019年12月16日前取得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和学位证,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有关证书原件的,不予聘用且责任自负;年龄计算至2019年12月16日,以有效居民身份证记载为准。
四、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或开除处分的;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4.尚处于试用期内的新录(聘)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5.现役军人;
6.其他不符合报考条件或违反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五、招聘程序和方式
(一)公开报名
1.报名时间:2019年12月16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2.报名地点:泸州市民政局人事科(地址:江阳区江阳西路1号市政府3号楼底楼)
3.报名要求:凡符合条件的报名者,请持《泸州市精神病医院考核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附件2)、毕业证、有效身份证,以上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照片3张。报名者若系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还需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主要围绕公告规定的招聘条件进行。报考人员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或隐瞒相关信息者,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
(三)面试
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应聘人员参加面试,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现场公布面试成绩,若因岗位报名人数达不到2:1,形不成竞争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80分,否则不能进入体检环节)。
(四)体检
1.体检人员的确定:根据成绩排名从高到低,等额确定体检人员(成绩并列的,再次组织面试进行筛选)。
2.体检组织及标准:体检由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在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执行。其中,乙肝检测项目按国家人社部、教育部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要求执行。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应聘人员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复检要求,复检应在原体检医院以外的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复检只进行一次,只复检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
4.应聘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以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规定项目体检的,视为自动弃权。
(五)考察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社会关系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复核是否符合报名资格条件,作出考察合格与否的结论。对考察发现不符合要求、反映较差以及有严重精神疾病的,可以暂缓直至取消聘用资格。
(六)档案审查
对体检、考察合格人员进行档案审查。
(七)公示
对体检、考察合格的拟聘人员,在泸州人事考试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相关占编聘用手续。
(八)有关问题说明:
应聘者如系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先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解除或终止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的,不予聘用。应聘者报名时提供的有关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如有不符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一律取消聘用资格。
六、其他事项
本次招聘解释权归属泸州市民政局,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执行。
联系电话:0831—3108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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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民政局
2019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