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岗位设置及工作内容
详见附件《石狮市2020年公开招聘公益性岗位情况表》。
二、招聘条件
(一)石狮市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持有《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被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服从工作安排,严格遵守各项工作制度。
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1.具有我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我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大龄城镇居民;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其中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须已参加失业保险);城市规划区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员人均耕地面积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2.具有我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并在我市进行求职登记的以下人员: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满30周岁以上人员;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残疾人证农村居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报名相关事项
1.报名时间:自招聘公告发布起5个工作日内。
2.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3.报名地点:各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各村委会、居委会。
4.需提交材料:本人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求职登记表》。
四、招聘程序
1.资格审核。各用人单位负责对报名人员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招聘。
2.拟用公示。招聘结束后,拟聘用公益性岗位名单应在用人单位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3.聘用备案。公示结束后,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含城乡居民保险),合同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4.公益性岗位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二)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出现解除劳动关系以及自然减员等情况时,用人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停止发放各项补贴。用人单位如有岗位需求,可按规定程序招用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点击下载>>>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