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我院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根据《黑龙江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黑人社发〔2011〕68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32号)等文件精神,经我院领导班子研究决定,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用合同制工作人员46人,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省中医药科学院简介黑龙江省中医药科学院,加挂黑龙江省中医医院(三级甲等中医院)牌匾,是集医疗、科研和研究生教育于一体的综合性中医药科研医疗机构,为省财政部分补助事业单位,该院建筑面积为11万平方米,分设三个院区,设有医疗床位1800张,拥有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中药学3个硕士一级学科学位授予权,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二、 招聘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招聘岗位公开、自愿报名,择优选拔的原则。
三、 招聘岗位、专业及计划数
(一)招聘临床医生43人,其中:
心病科岗位6人:
中西医结合临床或中医内科学或中医学专业
肾病科岗位2人:
中西医结合临床或中医内科学或中医学专业
肺病科岗位1人:
中西医结合临床或中医内科学或中医学专业
脾胃病岗位1人:
中西医结合临床或中医内科学或中医学专业
风湿科岗位2人:
中医内科学专业
周围血管科岗位1人:
中西医结合临床或中医外科专业
针灸科岗位4人:
针灸推拿学专业
老年病科岗位3人:
针灸推拿学专业
推拿科岗位2人:
针灸推拿学专业
妇科岗位2人:
中医妇科学专业
肛肠科岗位1人:
中西医结合临床或中医外科专业
皮肤科岗位2人:
中西医结合临床或中医外科专业
外科岗位1人:
中西医结合临床或中医外科专业
儿科岗位1人:
中医儿科专业
耳鼻喉科岗位1人:
中医五官科学专业
骨伤科岗位5人:
中西医结合临床专业或中医骨伤科学专业或中医学(骨伤方向)专业
病理科岗位1人:
病理学专业
口腔科岗位3人:
口腔修复学、口腔正畸学、口腔颌面外科学专业各1人
男科岗位2人:
中医外科学或中医内科学专业
康复科岗位1人:
中医康复学专业心电室岗位1人:
中西医结合临床或临床医学专业
(二)招聘中药科研人员3人:
中药学专业1人,药剂学专业2人
四、 招聘公告发布网站黑龙江省中医药科学院网站(http://www.hljtcm.com.cn)
五、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三)除心电室岗位外,其余专业必须为2018年8月前毕业的全日制统招硕士、博士毕业生,年龄为40周岁以下 (1978年8月1日以后出生)。
(四)思想政治素质好,团结协作精神强,诚信敬业,业务能力强,具有招聘岗位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五)具备招聘岗位所需要的下列条件:
1、临床医生岗位(不含病理)人员要求熟练掌握临床诊疗技能,符合报名专业要求,具有全日制统招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其中骨伤科岗位中医学(骨伤方向),需提供骨伤方向相关佐证材料;
2、病理岗位人员要求熟练掌握病理操作及诊断技能,符合报名专业要求,具有全日制统招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3、心电室岗位人员要求熟练掌握心电操作及诊断的技能,符合报名专业要求,具有全日制统招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4、中药所科研岗位人员要求具有一定的中医药科技创新能力、技术能力和服务能力,符合报名专业要求,具有全日制统招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5、港澳台地区和国外毕业院校的应聘人员,必须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六)服从我院对岗位的安排和调整。
(七)符合身体检查的各项要求。
(八)受聘人员如系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应依法终止或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有原单位同意其调(流)动的书面意见。
(九)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各级各类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的或有报考不诚信记录,且处理期未满的人员。
3、公务员、事业单位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4、法律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5、聘用后构成回避关系,具体回避关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 、招聘程序
(一) 成立省中医药科学院2018年公开招聘聘用合同制工作人员领导小组我院成立2018年公开招聘聘用合同制工作人员领导小组,负责此次的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 在黑龙江省中医药科学院网站上发布招聘公告
(三) 报名有关事宜
1、报名方式:应聘人员登陆黑龙江省中医药科学院网站,下载并填写《黑龙江省中医药科学院2018年公开招聘聘用合同制工作人员报名表》(附件1),以下简称《报名表》。报名表各项信息务必填写完整、准确,照片须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电子版),发至rsjyczp@163.com邮箱报名,邮件标题格式为:岗位-本人姓名-所学专业,每个报考人员只限报一个岗位。
2、现场报名及资格确认时间:2018年9月5日至2018年9月7日,每天的上午8点30分至11点,下午1点30分至4点,逾期或规定时间以外不予受理报名及资格确认相关事宜;
3、报名咨询电话及联系人:0451-55653086转6797或7056李老师、陈老师、赵老师
4、报名地点:地点:哈尔滨市香坊区香顺街41号,黑龙江省中医药科学院行政楼3楼会议室;5、报名所需材料:?应聘人员需携带《黑龙江省中医药科学院2018年公开招聘合同制工作人员报名表》1份,现场签字确认;‚考生提供本人二代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学信网上下载的学历认证书及其他能够证明本人资历或能力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现场审核。对于不符合应聘条件、虚报、瞒报应聘材料、提供材料不真实、不齐全或未按时进行现场确认,将取消应聘资格。
七、考试方式本次招聘考试方式为笔试、面试及体检相结合的办法确定拟聘人选,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具有博士学位的可直接参加面试,考试由我院组织专家进行。
1、笔试主要考查专业知识,满分为100分;笔试成绩按照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排列,原则上以不低于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岗位需求数与报名人员比不足1:3,确属我院所急需岗位,也可参加应聘进入面试。如笔试分数相同,在岗位比例内,一并进入面试。其他特殊情况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拟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在黑龙江省中医药科学院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2、面试为结构化面试,面试满分为100分,低于60分者不予聘用。
3、总成绩以百分计,其中具有博士学位的面试成绩即为总成绩;其他人员: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计算应聘人员总成绩时,先按照所占比例折合,再进行汇总,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若报考同一岗位的考生总成绩出现并列,按照面试成绩排序。
4、各岗位考试科目:
(1)心病科、肾病科、肺病科、脾胃病科、风湿科岗位:考试科目:中医内科学
(2)针灸科、老年病科、推拿科岗位:考试科目:针灸学
(3)妇科岗位:考试科目:中医妇科学
(4)周围血管科、外科、肛肠科、皮肤科、男科岗位:考试科目:中医外科学
(5)儿科岗位:考试科目:中医儿科学
(6)耳鼻喉科岗位:考试科目:中医五官科学
(7)骨伤科岗位:考试科目:中医骨伤科学
(8)康复科岗位:考试科目:中医康复学
(9)心电岗位:考试科目:西医诊断学
(10)口腔岗位:考试科目:口腔医学
(11)病理科岗位:考试科目:病理学
(12)中药科研岗位:中药学岗位考试科目:分析化学药剂学岗位考试科目:药剂学5、笔试、面试时间另行通知(具体时间请查询黑龙江省中医药科学院网站)。
八、体检和考试科目核
1、按照招聘计划1:1的比例等额确定体检和考核人选,体检和考核人员名单登陆黑龙江省中医药科学院网站查询。体检在黑龙江省中医药科学院体检中心进行,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承担,体检内容及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体检不合格的,只有一次复检机会。复检项目由黑龙江省中医药科学院体检中心组织相关专家确定,应聘人员须认可复检结论为最终体检结果方可参加复检。对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实情、造成体检结果失真的应聘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2、通过调档等方式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为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同时对应聘人员资格进行复查。
3、体检和考核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应聘资格,按照各岗位总成绩从高到低顺延依次递补。4、体检和考核时间另行通知(具体时间请查询黑龙江省中医药科学院网站)。
九、公示和聘用
1、笔试、面试、体检通过人员及经我院考核合格的拟聘人员名单将在黑龙江省中医药科学院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2、此次招聘工作人员聘用形式为合同制,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合格者,予以聘用;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试用期考核合格后签订聘用劳动合同书,办理医疗、养老保险等相关手续;聘用人员工资、津贴、福利等其他待遇按照我院聘用合同制人员标准执行。
十、 招聘纪律及相关事宜
1、为使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招聘工作由黑龙江省中医药科学院监察室全程监督,监督电话:0451-55653086转6900。
2、应聘人员必须遵守招考有关规定和要求,服从招聘的考务安排。应聘者应公平参与竞争,应聘提交的信息、资料、证件等应真实有效,严格遵守考核纪律,诚实回答面试问题。对在报名、考试、体检、考核过程中被认定弄虚作假或违纪违规的,将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规定进行处理。
3、黑龙江省中医药科学院网站为此次招聘工作惟一的信息发布网站,请应聘人员随时关注网站通知,我院不再另行通知。对于未能按规定时间和地点进行现场确认、参加考试、面试、体检而未被录用的,由应聘人员个人承担责任。社会上凡称与本次招聘工作相关的信息均与黑龙江省中医药科学院无关。此公告最终解释权归黑龙江省中医药科学院人事教育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