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进人才须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操守。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执业资格及工作能力。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学历条件和年龄要求
1、取得博士学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2、取得硕士学位(含外国留学取得硕士学位,需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
二、招聘的方式和程序
(一)招聘方式
1、专场招聘会。由地区人社局(或县市人社局)根据需求计划组织专场招聘会统一引进。招聘会主会场设在疆内各大高校,分会场设在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服务大厅。
主会场:新疆大学(5月21日),新疆师范大学(5月22日),新疆农业大学(5月23日),新疆医科大学,新疆财经大学,石河子大学(具体时间和地点请登录各高校网站查阅)。
联系人:胡新梅
联系电话:13319758112
分会场:塔城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服务大厅,地址:塔城市光明路44号;
联系电话:0901-6220928;
联系人:满志英
招聘会召开时间:2019年5月21日—30日
温馨提示:参加应聘的人员请携带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并提前准备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和简历。
2、个人投送电子简历。应聘人员可根据职位表选择合适的岗位填写《塔城地区引进人才基本情况表》,并投送《塔城地区引进人才基本情况表》和简历,电子版投送电子邮箱306798339@qq.com。
报送材料包括:①《塔城地区引进人才基本情况表》。②简历。③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彩色照片),请注明“塔城地区人才引进投送简历专用”。
电子简历投送时间:即日起—2019年5月30日。
(二)签订意向书。对有就业意向并符合招聘条件的引进人才,签订就业意向书。
(三)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现实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及家庭社会关系等方面的情况。
(四)报到。招聘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地区人社局报到。
(五)体检。由地区人社局负责确定体检地点,组织引进人才进行体检,体检项目及合格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标准执行。
(六)人员到位。招聘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由人社部门开具报到函,到用人单位报到。
(七)签订试用期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试用期聘用合同,并经人社部门鉴证。
(八)办理核发工资手续。用人单位到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试用期聘用合同和工资介绍信办理核发档案工资。
(九)试用期满考核。试用期满一年(从试用期聘用合同签订的服务期开始之日起计算)进行试用期满考核。
(十)办理入编手续。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人员可办理入编手续。
三、待遇和保障措施
(一)引进人才签订试用期聘用合同后的工资待遇按自治区正式在编人员统一工资标准核发,同时缴纳五险一金。
(二)引进人才试用期满一年考核合格,办理入编手续。
(三)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引进人才,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员工作满一年,经考核合格,可享受8级职员待遇;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工作满一年,经考核合格,可享受7级职员待遇。
(四)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卫生专业除外)的引进人才,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员工作满一年,经考核合格,可授予中级职称,并不受岗位限制享受相应待遇;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工作满一年,经考核合格,可推荐授予副高级职称,并不受岗位限制享受相应待遇;
(五)在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引进人才,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员工作满一年,经考核合格,可不受岗位限制,先享受中级职称待遇;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工作满一年,经考核合格,可不受岗位限制先享受副高级职称待遇;职称晋升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服务期
在塔城地区的服务期不少于6年(含试用期),服务期内不得调离塔城地区,如本人主动离开现工作岗位,经用人单位同意并报地区人社局批准,可解除聘用合同,不再保留其公职身份。
五、管理与考核
用人单位负责对引进人才的管理与考核,对不履行岗位职责的,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经审核批准,可解除招聘合同,办理辞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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