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简介
澜湄中心成立于2017年6月,是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承担澜沧江—湄公河水资源合作相关的政策研究、平台建设、技术交流以及培训宣传等工作。澜湄中心总部位于北京,中心下属项目合作处位于武汉。
二、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公开招聘方式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招聘岗位(附件)
注:专业参考目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
四、招聘对象
(一)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统招统分2020年应届毕业生。凡在入学前签订了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协议的定向生、委培生,不属于本次招聘范围。
(二)应届硕士研究生,年龄28周岁以下(1992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五、应聘人员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备岗位所需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五)能熟练地运用英语进行交流;
(六)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有志于水利国际合作,善于团结同志;
(七)身体健康,能适应和承受履行岗位职责所要求的劳动强度和工作压力,可以承担高密度或长期出差。
六、聘用人员待遇
聘用人员纳入事业编制管理。聘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按照国家事业单位现行政策和澜湄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七、公开招聘的方式和程序
(一)招聘信息发布
公开招聘信息于2020年4月20日在中国水利人才网、长江水利网、长江水利人才网等网站发布。
(二)报名时间及方式
报名时间:2019年4月20日至5月10日
报名采取网络形式,不接受现场报名。应聘者可在中国水利人才网(rencai.mwr.gov.vn)、长江水利网(www.cjw.gov.cn)和长江水利人才网(www.cjrencai.com)查看招聘公告,下载并填写公告附件中的报名表后,将电子版报名表发送至澜湄中心综合处邮箱(generalaffairs@lmwater.org.cn),提交报考相关信息。
报名时每位应聘者限报一个招聘岗位。
(三)资格初审
由长江委人才中心协助澜湄中心招聘工作组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初审。在报名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初审合格人员。
资格初审合格人数与岗位拟招聘人数比例应达到3:1方可开考,在报名截止时间内比例不足3:1的,取消该岗位招聘。
(四)资格复审
报名结束后,澜湄中心将在中国水利人才网、长江水利人才网上发布公告,公布初审合格人员名单、资格复审要求和专业考试安排。
(五)专业考试
通过资格复审的全体应聘人员要共同参加长江委人才中心协助澜湄中心组织的专业考试。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情况,专业考试的有关具体事宜将在中国水利人才网、长江水利人才网公布,请应聘者关注。
八、体检和考核
(一)体检
依据综合成绩,按照拟招聘岗位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选。体检项目、标准参照人事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规定执行。
体检如出现不合格者,是否按综合成绩依次递补,由澜湄中心招聘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决定。
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应聘者在考试、体检期间的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以及体检费用由应聘者自行承担。
(二)考核
澜湄中心将成立考核工作组,对体检合格的应聘者,通过查阅档案和与其老师、同学、同事谈话等方式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应聘者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综合能力等。
在考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应聘者的聘用资格:
1.有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被司法机关确定为犯罪嫌疑人的;
2.有政治、经济和其他问题的;
3.组织纪律涣散、严重违反纪律的;
4.报名资料与档案记载不符的。
九、公示与聘用
澜湄中心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应聘者综合成绩、体检、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中国水利人才网、长江水利人才网等网站公示,公示时间均为7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包括岗位、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出生年月、学历、毕业院校、所学专业等。
经公示合格的人员,报长江委人事局备案审批后,由澜湄中心办理有关聘用手续。录取人员报到后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书,明确试用期,办理进编手续。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十、招聘工作监督
除澜湄中心2020年公开招聘工作监督组外,由长江委人事局和中共澜湄水资源合作中心支部委员会对整个招聘过程进行监督。
澜湄中心监督举报电话:010-68781056
上级监督组织:长江委人事局,举报电话:027-82820919
十一、纪律要求
在公开招聘工作中,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实行回避制度。试题的编制、封存、保管、拆封等,均指定专人负责监督。除出题者及阅卷人员外,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接触试题。招聘条件、程序、结果做到公开透明。对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不允许其再从事招聘工作或给予行政处分;对应聘人员,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本公告由澜湄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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