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范围及条件
(一)招聘范围
1.学校要求
“双一流高校I类”,允许应聘的人员范围为: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毕业生、一流学科建设高校一流学科毕业生(高校及学科名单详见附件4)。
“双一流”高校及学科名单如有变化以官方网站最新公布为准。
2.高校毕业生要求
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7号)文件要求:“今明两年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主要用于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含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本次特招主要面向未落实工作单位的2018至2020届高校毕业生。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含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香港和澳门居民)。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符合招聘岗位的学历、学位、专业等具体要求。
4.能够适应岗位需要,具备履职所需要的综合素质、专业水平和身体条件,服从组织安排。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学校德智体等综合考评在良好以上。
6.年龄一般在40周岁及以下(1979年7月23日及以后出生),招聘岗位有其他要求的除外。
7.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服务年限不满5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招考(聘)主管机关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且不得应聘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现役军人、具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中须回避情形的人员、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能应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不能应聘,也不能用已取得的学历学位作为条件应聘。
二、招聘岗位及有关说明
(一)招聘岗位
招聘岗位具体要求及咨询电话详见招聘岗位一览表(附件1)。
(二)有关说明
1.应聘岗位的学历、学位、专业等条件需有对应关系。招聘专业的审核一般按应聘人员所获毕业证书上注明的专业为准,应届毕业生可暂按就业推荐表或相关证明材料上注明的专业进行审核。招聘岗位是否允许相近专业应聘,应聘人员所学专业是否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由我院认定。应聘人员所学专业与招聘岗位要求专业符合教育部新旧专业对照关系的,该专业毕业生也可应聘。
2.国内高校应届毕业生须在2020年7月31日及以前取得应聘岗位具体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资格证书等材料。其他应聘人员的相关证书及材料须在2020年7月23日及以前取得,其他未明确的时间计算截止日均为2020年7月23日。
3.学院招聘办公室将根据签约情况,定期公布公布签约及剩余岗位数量,招满即止。
三、招聘办法
招聘通过现场报名、资格审查和面谈的方式确定考察人选并签约。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与资格审查时间:
应聘人员报名时间为公告之日起至2020年11月15日17:00。
2.报名需提交的材料:
(1)应聘人员报名表(附件2)。表中照片处需插入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纯色背景、面部清晰可辨)。承诺事项处需本人签名。
(2)应聘人员信息表(电子版附件3)。
(3)符合岗位学历、学位、专业要求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应届毕业生应聘的,可提供就业推荐表、学校相关部门出具的学历(专业)学位证明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之一(原件及复印件)。
3.报名方式:
应聘人员携带报名所需材料在工作时间至淄博市张店区世纪路124号,淄博市技师学院组织与人力资源处411办公室现场报名。
4.资格审查:
招聘工作人员现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应聘条件的,应初审通过并安排面谈;对不符合应聘条件的,初审不予通过并说明原因;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明确需要补充的具体材料。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招聘工作中发现审查通过人员不符合应聘资格或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应聘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面谈
招聘工作办公室根据资格审查通过人员情况,及时安排相关考评组进行面谈,对面谈人员的综合素质、专业水平、岗位匹配度等进行测评,现场告知面谈结果。
面谈执行回避制度,面谈考官和工作人员凡与应聘人员有规定的亲属关系、同事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实行回避。
(三)签约
面谈结束后,根据面谈情况等额确定考察人选,签订就业协议书,并在学院网站公布考察人选名单。
(四)考察、体检与公示
考察人选的考察、体检工作由学院负责组织,具体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其中应届毕业生的考察、体检在按期毕业后进行;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学院网站公示。请应聘人员注意查看学院网站信息,并保持联络畅通。
1.考察:
学院组成考察组,对考察人选进行全面考察评价。必要时到应聘人员所在学校,采取查阅档案、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等形式进行实地考察。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察人选是否符合招聘范围及条件、在校学习成绩及综合表现、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以及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同时结合档案和有关资料再次核实考察人选有关信息的真实性。
2.体检:
体检由学院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统一组织实施,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承担。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应聘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弃权。体检时,对于已经怀孕的应聘人员,可延期进行胸透等检查项目。
复检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26号)文件规定执行:“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安排当场复检。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体检实施机关将尽快安排考生复检”。对按规定需要复检的,不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只能进行1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3.公示和聘用
根据考试、考察、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市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发放《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凭《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对反映问题影响聘用并查实的,不予聘用。学院和受聘人员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新聘用人员具有连续一年及以上工作经历(以劳动合同等正式手续和社保缴费证明为准)的,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一般为12个月。新聘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原则上按照招聘岗位类别及层次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新聘用人员按照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纳入人员控制总量实名制。
四、组织实施与监督
本次名校人才特招行动,由学院在各级招聘主管机关指导下组织实施。全程接受纪检部门、招聘主管机关及社会各界监督。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由淄博市技师学院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533-2778227
监督电话:0533-2225176
1、淄博市技师学院2020年“名校人才特招行动”(下半年)招聘岗位一览表
2、2020年淄博市技师学院“名校人才特招行动”应聘人员报名表
3、2020年淄博市技师学院“名校人才特招行动”(下半年)应聘人员信息表
4、“双一流高校I类”高校及学科名单
淄博市技师学院
2020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