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择优聘用。
二、报名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无违反计划生育,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二)事业心、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
(三)年龄、工作经验计算截止日期为报名截止日。
(四)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或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以及其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不接受报名。
(五)其他条件及要求(详见附件1《2021年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人民政府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表》)。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报名方法:采用现场报名方式。携带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报名表、个人简历、能证明工作经历及年限的社保缴纳证明或工作证明、1寸彩色近照2张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至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人民政府404室(清新区太和镇明霞大道中17号)。
(二)报名时间:2021年11月19日—2021年12月10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仅限工作日)。
(三)咨询电话:0763-5829303组织人事办
(四)资格初审: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准考证。
(五)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要保证所填报及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如因个人填报、提供的信息失实,或不符合报名条件和岗位要求而被取消应聘资格的,由报名者本人负责。
2.港澳学习、国外留学人员报名时须同时出具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以及有关证明材料。
四、考核
(一)本次招聘实行竞争性选拔:向社会公布招聘岗位及所需资格条件,由报考者自愿报考,经实践模拟测试、面试、体检、考核合格后,择优聘用。
(二)本次招聘岗位采取实践模拟测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法。主要考核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的专业水平、综合素质、政治思想等。
(三)测试:实践模拟测试、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考核总成绩按照实践模拟测试成绩、面试成绩5:5的比例合成,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3位。按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总成绩相同的,以面试成绩较高者排前。如面试成绩仍然相同的,按面试主评委评分高低顺序确定名次。如主评委分仍相同的,另行组织面试。
本次招聘实践模拟测试成绩、面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为60分,考生笔试成绩达不到报考职位的最低合格分数线,不能进入资格复审和递补。
五、体检
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以及聘请岗位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参加体检人员自行到县(区)级及以上的人民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通用标准》执行。体检费用由个人承担。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2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体检不合格的,按面试成绩高低在具备候选资格人员中依次递补。
六、薪酬待遇
年薪96000元(含五险一金)
七、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由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人民政府进行考察。若出现自愿放弃或考察不合格而产生的职位空缺则按照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后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方可对其考察。
八、公示和聘用
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清新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日。公示期间,对拟聘用人员有异议的,请直接向我单位反映。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人民政府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内无法胜任工作者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合同期满后,若能继续胜任工作,且双方愿意的,可续签合同。合同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举报、监督电话:0763-3161404。
九、其他
(一)报考人员在报名表所填写联系地址和电话必须真实,并保持联系电话畅通。如因联系电话不畅通,导致未能按时接到招聘工作的有关通知而耽误其本人参加面试、体检、聘用的,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负责。报考人员如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办理好相关手续的,视同放弃聘用资格。
(二)报考人员参加考试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的身份证入场。证件不齐者,不得参加考试。
(三)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弄虚作假的报考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聘用资格。在招聘过程中有不诚信行为者,2年内不接受其参加我镇的公开招聘,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区人社局备案。
(四)本次考试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开展,报考者应当按照有关疫情防控要求,做好报名、考试等工作。根据广东省疫情防控有关规定,请参加考试人员自觉做好自身健康管理,避免前往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主动减少外出和不必要的聚集。进入考场前配合体温检测,自备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并出示“粤康码”。考试前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及国(境)外旅居史的报考者需提供48小时内在广东进行核酸检测的阴性证明。仍在隔离治疗期的确诊、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以及隔离期未满的密切接触者,不得参加考试。
(五)本次公开招聘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举办相关辅导培训班。
(六)本次招聘的具体事宜,由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其他未尽事宜,以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人民政府解释为准。
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