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原则
1.按需设岗、按岗招聘。
2.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3.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4.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5.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二、招聘对象
此次专项招聘对象为太原市卫健委直属医疗卫生单位中从事疫情防控工作的编外一线医务人员。一线医务人员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精神认定。
三、招聘岗位
招聘岗位及要求见《2021年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编外一线医务人员专项招聘岗位一览表》(附件1)。
四、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二)具体要求
1.报名人员需为太原市卫健委直属医疗卫生单位中从事疫情防控工作的编外一线医务人员,一线医务人员身份认定时间截止到2021年9月30日。
2.学历、专业、资格证等条件以招聘岗位表为准。报考的年龄要求一律按周岁计算,年龄计算基准时间为:30周岁及以下为1990年12月20日以后出生,35周岁及以下为1985年12月20日以后出生,40周岁及以下为1980年12月20日以后出生,45周岁及以下为1975年12月20日以后出生,50周岁及以下为1970年12月20日以后出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被开除公职的,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限的;
(3)各级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录、招聘纪律行为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出现重大医疗事故或被吊销医师执照的人员;
(6)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直属医疗卫生单位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报考或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4.报考者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的岗位。
5.报考者在本次招聘报名后至聘用之前,期间已被各级机关录用为试用期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或被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予聘用。
五、聘用人员待遇
(一)聘用人员享受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待遇
(二)符合条件的硕士研究生、本科生还可享受太原市各项人才补贴政策。
六、招聘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本次招聘采取现场报名方式进行。
报名时间:2021年12月23日8:00—2021年12月24日18:00。
报名地点:考生所报考单位人事科。
报名人员必须由本人持《太原市卫健委直属医疗卫生单位编外一线医务人员专项招聘报名表》(附件2)到现场报名,报名人员可以选择岗位表中符合条件的岗位报考,且只能选择一个单位中的一个岗位进行报名。如发现重复报名,则取消报名资格。
报名时,考生提交的报考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其中报名表所填写的专业应当与取得高校毕业证书上所载明的专业一致;取得执业资格的,报考岗位要与其执业范围相一致)。提供虚假报名信息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报考资格。报名必须使用二代身份证,且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一致。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凡因信息填报有误、不全等导致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后果由报名者自负。
考生报名时,应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要求,主动接受单位检查,并配合提交相关材料,不配合检查和无法提供所要求材料的,不得参加报名。
2.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和报名同步进行,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于考试聘用全过程。招聘单位需认真审核报考人员的报名材料,报名人员需如实提供以下证件(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编外一线医务人员审核确认表》(附件3);
2.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国内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学位证、就业报到证或就业协议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3.职位要求获得相关执(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证明);
4.已就业的还须出具单位同意报考证明(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须出具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的同意报考意见);未就业且档案在各级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构代理的提供档案托管部门证明;
5.留学人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6.报考招聘岗位专业要求中涉及研究方向的,还应提供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并附有关毕业论文、在校所学科目等。
7.凡拟招聘岗位对资格条件有其它要求的,应提供有关证件(证明)、证书。
凡有下列情形的,取消招聘资格,涉及违纪的按有关违纪处理规定予以查处:
1.考生不能按时、按地点、按要求提供有关证件、材料的;
2.报名时填报的主要信息(如学历、学位、专业、出生年月、档案保管单位、参加工作时间)与提供的证件、材料及真实情况不符的;
3.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以及其它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要求的。
本次招聘,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于考试聘用的全过程。报考人员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提供的有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发现报考者与拟聘用岗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的,即取消其招聘资格。
3.准考证。
招聘单位审核通过并加盖公章的《太原市卫健委直属医疗卫生单位编外一线医务人员专项招聘报名表》,作为考生参加后续应试环节的证件,请考生妥善保管。
(二)笔试
1.笔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请考生随时关注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本次招聘中,若招聘岗位报考人数与计划招聘人数达到3﹕1的,按照公开招聘有关规定进行笔试工作;若招聘岗位报考人数与计划招聘人数不达3﹕1的,可根据岗位实际和报名情况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降低或取消比例进行招聘,但考生考试总成绩(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须达到65分及以上。
2.笔试内容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综合,共一门。公共科目考试内容包括:法律常识、政治理论和时事政治、公文写作与处理、卫生职业道德、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等。笔试以闭卷的方式进行。
3.报考人员须同时携带加盖公章的《太原市卫健委直属医疗卫生单位编外一线医务人员专项招聘报名表》和二代身份证原件参加笔试。缺少证件的报考人员不得参加考试。考试采取百分制形式,成绩保留两位小数点(四舍五入)。
4.笔试考试结束后,根据笔试成绩,按岗位拟招聘人数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员。人数未达1:3的按实有人数确定。如笔试成绩有并列,并列人员一并进入面试。
5.参加笔试考生应积极配合考试组织方,并提交疫情防控要求的相关材料,无法提供者不得参加笔试。
(三)面试
1.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请考生随时关注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3.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60分及以上为合格,不合格者直接淘汰。进入面试人数少于或等于招聘计划人数而形不成竞争的岗位,面试成绩须达到65分及以上。面试结束后,以总成绩(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从高到低的顺序,按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与考察人选。如总成绩有并列,笔试成绩高者优先;如笔试成绩也相同,则加试一场面试,总成绩按面试加试成绩排序。
4.参加面试考生应积极配合考试组织方,并提交疫情防控要求的相关材料,无法提供者不得参加面试。
(四)体检和考察
体检标准及项目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所需费用由报考者自理。体检有关事宜另行通知。体检不合格的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
体检合格人员由招聘单位组织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并对考生的报考信息进行复核。考察不合格的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
因个人原因放弃体检,或体检、考察不合格形成的空缺招聘计划,在本岗位面试合格人员范围内按总成绩由高到低顺次递补。
(五)公示及聘用
根据考试总成绩和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七、咨询电话
本次招聘考试设立咨询电话。
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0351-5625147
太原市中心医院:0351-5656034
太原市人民医院:0351-4647272
太原市第二人民医院:0351-5650507
太原市第三人民医院:0351-7595013
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0351-6124174
太原市精神病医院:0351-8726012
太原市妇幼保健院:0351-2909294
太原市中医医院:0351-5678561
太原市第八人民医院:0351-5226237
太原市血液中心:14735355192
太原市急救中心(市第九人民医院):0351-5656153
本次招聘考试设立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监督电话:0351-5625186
特别提示:本次专项招聘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举办笔试、面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举办的各类事业单位招聘培训辅导班和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考生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温馨提示:希望广大考生合理安排自己的报名时间,认真填写报名表,以免因填写有误或填写信息不完整而影响审核结果。在招聘过程中,请考生保持联系方式的畅通,如考生变更了联系方式,请及时与报考单位联系。因考生自身原因导致联系中断,影响招聘的,责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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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021年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编外一线医务人员专项招聘岗位一览表.xls
附件2:太原市卫健委直属医疗卫生单位编外一线医务人员专项招聘报名表.xlsx
附件3: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编外一线医务人员审核确认表.xls
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