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引进急需紧缺的高素质高层次人才,根据《青海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办法》的规定,2019年省属部分事业单位赴省外高校招聘人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
此次招聘范围面向全国,采取集中和分批相结合的方式组织招聘。集中招聘重点在武汉、成都、西安、兰州四个省会城市,部分招聘单位根据需要到相关专业院校分批组织招聘。
二、招聘单位及岗位
招聘单位和岗位主要包括我省高校(青海大学、青海师范大学、青海民族大学、省委党校)及其他事业单位急需的博士研究生、紧缺专业硕士研究生;省属部分公立医院急需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紧缺专业本科生。具体招聘岗位及专业要求见附件。
三、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学习成绩优良,诚实守信,甘于为新青海建设服务奉献;
(三)符合具体岗位设置的学历、学位和专业要求,其中学历学位要求均为全日制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四)身体健康,具有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对急需紧缺专业或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六)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四、招聘程序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照发布招聘信息、报名和资格审查、考核测评、签订就业协议、体检和考察政审、公示、办理入职手续等程序依次进行。
(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集中在招聘地区相关高校的校园网以及青海人事考试信息网、青海新闻网及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招聘公告。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由各招聘单位负责,可以根据需要采取现场报名和网上报名的方式。现场报名时应聘人员需要填报报名表(一式2份,粘贴照片),本人身份证和学历学位相关证明材料和复印件,以及岗位要求的其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网上报名的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报名资料。
应聘人员严格按照招聘岗位的条件自愿报名,要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招聘单位严格按照公布的招聘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准确把握审查标准,统一审查尺度。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如发现弄虚作假,不符合报考条件者,随时取消招聘资格。
(三)考核测评。考核测评由招聘单位负责,按照“考用一致、科学灵活”的原则,根据招聘岗位的学历要求,主要采取以下考核测评方式进行,重点测评报考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基本能力。
1.引进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主要采取面谈、专家评价、学术成果评价等方式进行考核测评。
2.引进硕士研究生学历的,主要采取试讲、面试交流、答辩等方式进行考核测评。
3.引进紧缺专业本科学历的,主要采取专业技能测试、综合素质测评、面试等方式进行考核测评。
考核测评工作根据需要可以在集中招聘地区组织进行,也可以先签订意向性协议,再到招聘单位参加统一的考核测评。
(四)签订就业协议。根据考核测评结果,按招聘岗位数和应聘人数1:1的比例择优确定签订就业协议人选,并由招聘单位、学校和应聘人员正式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
(五)体检、考察(政审)。已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不包括签订意向性协议人员)的人员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三方就业协议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应的招聘单位参加体检和考察(政审)。
体检由各主管部门或招聘单位负责组织,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考察(政审)工作由主管部门或招聘单位负责,考察(政审)工作主要考察考生基本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职业素质、个人诚信情况等。
(六)公示、办理入职手续。经体检考察(政审)合格的考生,在省人事考试信息网、以及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有异议的,暂缓办理入职手续,由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调查核实。
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人员,按以下方式办理入职手续。
1.占用事业单位编制的,招聘单位按规定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聘用核准手续,并与聘用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范围。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提供虚假材料者,按相关规定取消聘用资格。
2.使用公立医院编外聘用人员额度的,由公立医院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入职手续,并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在合同期内,按照“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同工同酬”的原则确定工资待遇,并按照规定依法参加企业养老保险。
五、政策要求
(一)取得国外学历学位证书的应当有国家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符合报名条件,但仍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学习且在2019年7月31日前不能毕业的学生,不得报考。
(二)在校期间有违法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学术不端和道德品行问题的,不能作为招聘对象。
(三)公开招聘实行回避制度,根据有关规定: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或者拟制血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四)如出现以下情况所签订的三方就业协议书无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毕业的;在签订协议前已参加工作但未提供同意报考证明(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关系的证明)的;未按时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公示结果影响聘用的。
(五)招聘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严肃处理。
六、优惠政策
应聘人员除享受各招聘单位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全职引进的博士研究生,若为青海“一优两高”重点领域急需紧缺的,可直接认定为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拔尖人才,给予20万元一次性特殊经费支持,并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在青工作满1年,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可申报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的,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可申报参加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二)在我省未享受政府提供住房且用人单位暂时不能解决住房的,可申请入住由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提供的住房。愿意在青购买住房的,各市州、省直用人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助。
(三)享受“家庭式”人才引进政策,其配偶专业、能力、素质等符合引进单位需要,且引进单位有空缺编制的,可简化程序直接考核聘用。
(四)用人单位优先在空编内落实编制,确无空编的,可持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的人才证书向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申请事业编制,实行“专人专编”。
(五)用人单位可参照引进人才来青前的收入水平和在青工作绩效情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后,协商确定其合理薪酬;也可以课题、项目为核算单位,实行项目工资。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引进人才可实施期权、股权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六)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不低于70%。
(七)优先推荐参加学习进修、实践考察,优先支持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表现优秀的优先推荐为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选。
(八)各用人单位每年组织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九)由省人才办建立长期联系服务机制,采取座谈会、走访慰问等形式,密切与引进人才的联系,了解工作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七.具体事宜
各招聘单位组织报名、资格审查及具体考核测评的时间、方式、要求等规定,由各招聘单位另行制定并随时发布,请广大应聘人员予以关注并及时查询。
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