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思想品行良好,服从工作安排,无违法违纪行为;有较强的基层公共服务意识和语言表达能力,能够迅速掌握并熟悉相关政策,熟悉计算机操作;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吃苦耐劳精神,热爱民政工作,能胜任社会救助等民政业务工作。
(二)学历条件:具有国家承认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
(三)年龄条件:年龄为18至35周岁(即2001年7月5日至1984年7月5日出生)。
(四)招考对象:普宁市户籍或普宁户籍生源,普宁市户籍确认时间截止2019年7月5日。
(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2、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或者有吸毒史的;
3、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辞退的;
4、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5、其他不适合从事社会救助工作的。
二、招聘岗位及名额
本次计划公开招聘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40名(详见附件1)。
三、招聘办法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采取统一笔试、资格审核、体检,择优聘用的办法进行。
(一)报名
1、报名地点:普宁市民政局(普宁市党政办公大楼南区),咨询电话:0663-2222349。
2、报名时间:2019年7月9日-11日。
3、报名办法:
(1)报考者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应届毕业生户口暂寄存于就读院校的,须持当地派出所出具的入学前的户籍迁出证明或迁出前户口本原件)、毕业证,带齐以上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近期彩色正面免冠小1寸相片2张到指定地点报名。
(2)报名时须由本人提交《普宁市民政局公开招聘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报名表》(附件2),统一用A4纸打印1份。要求考生真实、准确填报本人有关信息,并在承诺栏签名。如填写错误或信息虚假,责任自负。
(3)报考人员应诚信报考,须使用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报名,凡提供虚假报名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报考资格。
4、领取准考证:报考人员于2019年7月18日-19日凭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普宁市民政局(普宁市党政办公大楼南区)领取准考证。
(二)笔试
笔试由市民政局组织实施,采取统一组织、统一制卷、统一时间的方法进行。主要测试公共文化基础知识,不提供或推荐任何考试参考用书,不委托任何个人或部门举办培训辅导。
笔试内容:公共文化基础知识,卷面满分为120分。
笔试科目:《综合文化基础知识测试》
笔试时间:2019年7月21日上午9:30-11:30。
笔试地点:普宁市第三中学。
成绩公布:笔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
(三)资格审核
1、以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1:1的比例,确定40名对象进行资格审核。考生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户口本(应届毕业生户口暂寄存于就读院校的,须持当地派出所出具的入学前的户口证明或迁出前户口本原件)、揭阳市计划生育证明书、毕业证、《个人信用报告》(考生持本人身份证到各级中国人民银行终端机打印),所有证件或证明材料均要求原件及复印件1份,无法提供原件的视为资格审核不合格。不按规定时间参加资格审核的,视为放弃聘用资格。若笔试成绩相同的,一是依次按照学历高低(学历高的优先)、专业对口(社会工作专业、社会学专业优先)、计算机操作能力(持有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的优先)确定审核对象;二是学历等条件相同的,则以第1小题分数高低顺序确定审核对象,若第1小题分数又相同的,则以第2小题分数高低顺序确定审核对象,依此类推。
2、资格审核过程产生的招聘缺额,在报考考生中,以笔试成绩从高到低顺序,按1:1的比例,依次递补,补足资格审核对象。递补对象若出现笔试成绩相同的,则按“(三)资格审核1、”的规定依次予以递补。
3、资格审核的具体时间、地点等事项由市民政局另行通知。
(四)体检
1、通过资格审核对象,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粤人社发[2010]382号)的要求,自行到市人民医院或华侨医院进行体检,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体检报告送市民政局。
2、放弃体检、体检不合格所产生的招聘缺额,在报考考生中,以笔试成绩从高到低顺序,按1:1的比例,依次递补资格审核对象,补足体检对象。递补的对象若出现笔试成绩相同的,则按“(三)资格审核1、”的规定依次予以递补。
(五)聘用
1、公示。经笔试、资格审核、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对象,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时间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举报。经公示无异议的考生确定为聘用对象。
2、选择单位。现场集中公开自主选择具体单位。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顺序,由拟聘用对象在设有招聘职位的乡镇(农场、街道)选择单位。如出现成绩相同,则按“(三)资格审核1、”的规定依次选择。
拟聘用对象不按规定时间到现场参加选择单位或有职位而不选择单位的,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不再递补拟聘用人选。
选择单位的具体时间、地点等事项由市民政局另行通知。
四、相关待遇及管理
1、确定为聘用对象的由市民政局与聘用对象签订《普宁市民政局聘用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协议书》,聘用期为5年。协议期满后,根据双方意愿可续签协议。聘用人员如有违法违纪或严重违规等不良记录,一经发现,市民政局可单方解除聘用协议。
2、工资及待遇: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的工资为3000元/人/月,并按上年度工资标准的5%增长;享受“三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和用人单位职工的其他福利待遇。“三险一金”需要单位承担部分等经费,由聘人单位按年度向市财政局请拨,个人自负部分由聘用人员承担。
3、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是市民政局“统一招聘、统一管理,乡镇(农场、街道)使用”的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必须服从市民政局安排参加岗前培训、调剂和管理。聘用人员应认真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否则,市民政局将予以解聘。
五、本公告解释权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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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市民政局
2019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