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岗位和名额
办案秘书1名。
二、招聘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踏实肯干,服从安排。
(三)具备较好的文字写作能力,熟悉计算机办公软件操作,具备良好的沟通和组织协调能力。
(四)获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法学类专业或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C类及以上证书者优先考虑。
(五)性别不限,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6年9月至2003年9月期间出生),硕士及以上学历可放宽至40岁;
(六)身体健康,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时间
2021年7月23日至8月6日,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报名方式
1.通过邮寄材料方式报名。报考人员于报名时间内通过邮政EMS将报名材料邮寄至防城港市港口区行政中心区红树林大厦东塔20楼2003室(邮寄的以邮戳为准),邮编:538001。
2.通过现场提交材料方式报名。报考人员于报名时间内将报名材料提交至防城港市港口区行政中心区红树林大厦东塔20楼2003室(以提交材料齐全为准),邮编:538001。
3.报名材料。将《防城港仲裁委员会招聘人员报名登记表》(照片处粘贴小2寸正面免冠彩照)、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法律职业资格证、获奖证书等相关证明复印件,寄送防城港仲裁委员会进行审核。目前已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报考人员,须附原单位同意报名的证明。报名材料恕不退回。
应聘者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聘用资格。
(三)资格审查
审查报名人员的专业、学历、学位以及其他资格条件,确定面试名单。电话通知各参加面试人员,未入围面试者,不再另行通知。
(四)面试
采用单独面试办法。面试当天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资格证书、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原件进行复核,经复核无误后方能面试。不按规定时间参加复核及面试的,视为放弃面试资格。
(五)体检及政审
面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应聘者参加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因体检或考核政审不合格者,从其他人员中依次递补。体检费用由防城港仲裁中心承担。
(六)试用
拟聘用人员在聘用前试用2个月。聘用人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按相关规定取消聘用资格;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按本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管理。
(七)聘用
经面试、体检、政审、试用等程序合格的人员,办理聘用手续,聘用人员与防城港仲裁中心(防城港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最低服务期限一年,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签订后,防城港仲裁中心为聘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单位部分的费用。聘用人员的休假、差旅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的现行规定执行。
四、福利待遇和聘用管理
(一)工资福利: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基本工资3000元/月(试用期2800元/月),绩效工资按照相关规定发放。基本工资含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二)考核管理:年终开展岗位考核并有相应考核奖励。
(三)动态管理:根据聘用人员的工作表现和岗位工作实际需要,可对聘用人员进行相应岗位调整,不服从岗位调整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四)工作满一年后续聘的,月工资增加100元。
本简章由防城港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770—2830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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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仲裁委员会
2021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