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通知(佳卫规发〔2020〕58号)文件要求,我县启动2020年社区卫生人才招聘工作。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依据
(一)《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开招聘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实施方案的通知》(佳卫规发[2018]4号);
(二)《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开招聘医疗专业技术人员补充意见的通知》(佳卫发[2018]286号);
二、招聘对象及要求
招聘对象为省内、外专科生及以上学历执业医师。招聘专业包括内科专业,外科专业,妇产科专业,儿科专业,眼耳鼻咽喉科专业,精神卫生专业,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医学检验、病理专业,全科医学专业,急救医学专业,康复医学专业,重症医学,中医专业,中西医结合专业;已取得执业医师尚未注册,但可注册上述专业的人员。
三、招聘人员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热爱卫生事业,志愿服务于基层;
3.年龄45周岁以下,符合身体检查的各项要求;
4.应、往届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5.服从招聘单位对岗位的安排和调整;
6.具有研究生医疗专业学历或取得规范化培训结业证书的住院医生或具有合乎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可适当延长年龄。
四、招聘单位及方式、时间、数量
招聘单位为桦川县团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招聘数量1人。报名实行现场报名,报名时间20120年7月1日-2020年7月9日。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的资格证书到桦川县卫生健康局401室现场报名。桦川县卫生健康局对资格审查合格人员,根据《佳木斯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开招聘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实施方案》组织面试或考察,通过后确定拟聘用人员,报市卫生计生委进行资格复审,复审合格后由桦川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拟聘用人员体格检查,健康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取得规范化培训结业证书的住院医生和具有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作为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考察聘用。
五、招聘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公平、自愿、择优聘用的原则。
六、公示和办理聘用。体检合格后,在桦川县卫生健康局、人社局官方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办理聘用手续,并上报市卫生健康委。
七、相关待遇及管理
(一)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各执一份。应聘人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和学历证明。作为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应聘人员还需提供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省级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应聘人员在报名时应详细阅读《诚信承诺书》,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真实性负责,否则取消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3个月。由桦川县卫生健康局按隶属关系与用人单位共同负责考核,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三)聘用人员工资待遇。合同期内工资由用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放。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年收入不低于6万元,本科学历的年收入不低于5万元,专科学历的年收入不低于4万元,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四)聘用人员户籍管理。可以保留户籍或由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按照户籍管理规定,将聘用人员户口落至用工单位所在的行政区,由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人事代理等服务。
(五)聘用人员注册类别和编制管理
1.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给予被招聘的非全科执业医师安排全科医生转岗培训时间,凡参加全国考试合格并取得国家全科医学专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可以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并可加注相应类别的其他专业;招聘人员聘用期3年,聘用期内取得合格的全科医生资格,聘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在有空编的用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纳入编制管理;用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没有空编的,可根据本人意愿调剂到有空编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聘用人员3年聘用期满,不能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注册的,可以在医联体上级医院注册相关专业,加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家庭医生团队续聘用工合同。推进“医联体”人才下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编制保持不动的前提下,探索“医联体”内人才统筹使用的具体办法,促使优质医疗卫生人才向基层流动。
(六)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待遇
1.直接考察通过的规范化培训住院医师聘用到用工单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考试通过的直接聘任中级职称。
2.直接考察通过的具有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符合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申报破格晋升“基层”高级职称,不占各地高级岗位总量。
八、经费保障
按照专科学历每人每年4万元、本科学历每人每年5万元、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每人每年6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期限为3年,省与市(县、区)级财政按照4:6的比例分级负担。县(市)、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提高标准部分由县(市)、区自行承担。
联系电话:3822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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