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范围
符合招聘条件的在职或非在职人员。
二、招聘职位
泸州市精神病医院(财政差额拨款公益二类业单位)精神科医生2名。
三、招聘职位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热爱精神卫生事业;
2.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良好职业道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身体和心理健康。
3.具备招聘职位要求的具体条件(见附件1)。其中:学历以毕业证书为准;学位以学位证书为准;专业以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为准;年龄以有效身份证为准(截止计算期为2020年9月23日)。
四、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或开除处分的;
2.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3.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4.尚处于试用期内的新录用公务员;
5.现役军人;
6.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规定,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7.其他不符合报考条件或违反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五、招聘程序和方式
1.现场公开报名:凡符合条件的报名者,请持《泸州市精神病医院直接考核招聘急需紧缺人才报名登记表》(附件2)、毕业证、学位证、有效身份证、相关执业证书和职称资格证,以上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照片3张,到泸州市精神病医院人事科,进行现场报名和资格审查。报名者若系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还需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应聘的证明。
联系电话:0830—3108119。
2.现场报名时间:2020年9月15日—2019年9月23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3.参加现场报名的人员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全部进入考核。
4.考核方式:采取面试和考察方式进行。
面试: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应聘人员参加面试,现场公布面试成绩。若岗位拟招聘人数与参考人数比例达不到1:3的,考生均进入面试,其中面试成绩低于80分者,不予进入下一步招聘环节。
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面试地点:另行通知。
5.体检:
①体检人员的确定:根据成绩排名从高到低,等额确定体检人员(成绩并列的,再次组织面试进行筛选)。
②体检组织及标准:体检由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在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执行。其中,乙肝检测项目按国家人社部、教育部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的要求执行。
③应聘人员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复检要求,复检应在原体检医院以外的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复检只进行一次,只复检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
④应聘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以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规定项目体检的,视为自动弃权。
6.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社会关系、失信被执行情况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复核是否符合报名资格条件,作出考察合格与否的结论。对考察发现不符合要求、反映较差以及有严重精神疾病的,可以暂缓直至取消聘用资格。
7.递补:应聘人员若出现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的,或自动放弃体检、考察资格出现空额的,按照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若无符合条件的递补人员,则不再递补。
8.公示:对考试、体检、考察合格的拟聘人员,在泸州人事考试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聘用、上编制、核定工资等手续。
六、有关问题说明
应聘者如系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先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解除或终止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的,不予聘用。应聘者报名时提供的有关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如有不符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一律取消聘用资格。
七、公告解释权
本公告由泸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执行。
政策咨询电话:0830-3108119
监督举报电话:0830-3193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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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民政局
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