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进计划
定西市纪委监委信息中心2名。
二、引进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
3.遵守纪律、品行端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志于从事纪检监察工作;
4.身体健康,具备从事纪检监察相关工作的基本素质和基本能力;
5.研究生32周岁及以下(1987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本科生30周岁及以下(1989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
(二)学历和专业条件
定西市纪委监委信息中心引进人才需具有普通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硕、本专业相近)及以上学历或“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综合管理岗专业限定为法学,报名者需具备良好的法律职业素养,有较强的实践技能、写作能力,能熟练掌握运用常用法律法规知识,能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从事法律相关工作。
信息技术管理岗专业限定为电子信息工程、信息工程、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信息与计算机科学、计算机软件及应用、软件工程、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网络工程,报名者需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熟练掌握最新的信息技术与手段,具备从事信息化建设与规划、信息技术应用、信息系统开发、维护、管理以及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专业能力。
(三)其他条件
1.引进人才须为2019年以来未就业的应往届毕业生。
2.引进人才须在用人单位自愿服务至少5年以上。
3.为有效应对新冠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切实强化防控措施,落实防控责任,本次公开引进考试要求所有考生须持有健康通行码“绿码”。其中,对于前14天内有境外及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或存在其他健康风险的考生,须按有关规定进行隔离和核酸检测,并由定西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证明,符合健康安全条件的方可参加资格审核和面试。因未达到健康安全条件导致无法正常报名参加考试的,相关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定西市内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含试用期内)人员;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曾受过党纪政务处分的;
5.在各级各类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考(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的;
6.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不能报考或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三、引进程序和方法
(一)发布公告
通过定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定西纪检监察网发布引进人才公告。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21年5月17日至2021年5月28日。
2.报名方式。本次引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报名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定西市纪委监委直属事业机构人才引进报名登记表》以及引进岗位要求相关的证明材料pdf格式扫描件(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应届毕业生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打包发送至dxsjwzzb@163.com。
3.报名者限报一个岗位,多报岗位者取消报名资格且不另行通知。
4.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贯穿人才引进工作全过程,在任何一个环节发现资格条件不符、资料弄虚作假等情况,即取消录用资格。2021年应届毕业生可提供就读学校盖章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报名,但在2021年12月31日前必须取得与报考岗位相应的应届学历学位证书,否则取消资格。
(三)面试
综合管理岗和信息技术管理岗分别进行面试,其中参加信息技术管理岗的还需参加计算机技能测试。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报考人员需保持通信畅通。
(四)体检和考察
1.体检对象根据报考者面试成绩从高到低按照引进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报考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2.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程序。由市纪委监委组成考察组对体检合格人员通过调阅档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家访等程序进行考察,重点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遵纪守法、道德品质、专业能力、应聘资格条件等方面的情况。
3.对因体检不合格或自愿放弃等原因造成的岗位空缺,按照面试成绩由高到低递补一次。
(五)公示
拟引进人员名单经定西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通过后,在定西纪检监察网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发现并查实有影响引进的问题即取消引进资格,不再递补。
(六)聘用
经面试、体检、考察、公示无异议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引进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不合格者解除引才关系。
四、引进待遇
(一)基本待遇。人才引进后,纳入事业编制管理,享受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等所有待遇。
(二)生活补助。引进人才按照《定西市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办法(试行)》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五、纪律监督
对引进人才的资格审查贯穿公开引进工作全过程,在任何阶段及试用期间发现与引进条件不符或弄虚作假、隐瞒个人信息的人员一律取消引进资格。
六、其他事项
(一)报考人员要保持所留电话通讯畅通,因个人原因错过重要信息而影响引进的,责任自负。
(二)本公告由定西市纪委监委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发布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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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纪委监委机关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