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人数、岗位及条件
本次公开招聘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10名,均为合同制雇员(编制外聘用人员,签订正式聘用合同)。招考信息将通过赣州蓉江新区政务公开网和“蓉江新区发布”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公告。
(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学历、专业、年龄及岗位要求(见附件)
备注:
1.取得学历、学位的时间须在2019年9月以前。
2.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发布公告当日2019年11月14日(含当日),如35周岁及以下即为1983年11月14日(含当日)以后出生,以此类推。
3.有工作经历要求的岗位,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发布公告当日2019年11月14日(含当日)(如“3年及以上”指至2019年11月14日(含当日)时累计已满3周年)。
4.具有三年及以上不动产登记工作相关经历的(不含实习期、见习期)不参加笔试环节,直接进入面试环节。报考时,考生须提供相应的工作经历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5.与企业或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应出具用人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二、招聘程序
1.岗位一(岗位代码2019001)招聘工作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和政审、公示和聘用等步骤实施。
2.岗位二(岗位代码2019002)招聘工作按照报名、资格审查、面试、体检和政审、公示和聘用等步骤实施。
(一)报名
1.报名事项及要求:符合条件考生填写《赣州蓉江新区2019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报名表》,并携带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相关荣誉证书、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证件(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近期免冠彩照2张,前往赣州蓉江新区行政服务中心1号楼106办公室现场报名(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创业路6号,市内乘坐115、137、138路公交车可达,117路公交车直达)。
2.报名时间:11月15日-11月24日(节假日正常报名)
3.联系电话:0797-8163282,联系人:聂女士
(二)资格审查
1.对报考人员进行现场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进入考试环节。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取消笔试、面试资格。
2.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于公开招聘的全过程(含聘用后的试用期内),凡发现应聘人员与所报岗位要求条件不符的,经核实,取消聘用资格。
(三)笔试(仅报考岗位一考生参加)
1.笔试时间、地点:详见《笔试准考证》。
2.笔试内容:笔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主要考察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方面知识和公文写作能力。
3.评卷结束后,按笔试成绩(笔试成绩不计入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3比例确定入闱面试人员(与入闱最后一名成绩并列者一并列入)。因自动放弃、资格审查不合格造成的缺额,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递补入闱面试一次。若经递补入闱面试人员一次后,入闱面试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仍未达到3:1的,当入闱面试人数与招聘人数能形成竞争关系(即面试人数大于招聘人数)时,则按考生面试成绩高低确定入闱体检、政审人员;当面试人数与招聘人数不能形成竞争关系(即面试人数小于或等于招聘人数)时,则考生面试成绩在70分及以上者方可入闱体检、政审环节。入闱面试人数与招聘人数已达到3:1,但因考生临时缺考导致实际面试人数与招聘人数达不到3:1的,仍按考生面试成绩高低依次确定入闱体检、政审人选。入闱人员名单将在蓉江新区政务网、“蓉江新区发布”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公告。
(四)面试
1.面试时间、地点:详见《面试准考证》。
2.面试内容:采取结构化面试的形式,主要测试应试者的综合分析、逻辑思维、创新意识、人际交往、语言表达、应变能力、举止仪表等。
3.面试结束后,依据考生的面试成绩(保留两位小数),根据招聘岗位计划数按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入闱体检和政审对象。因自动放弃、资格审查不合格造成的缺额,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递补入闱体检、政审一次,并在蓉江新区政务网、“蓉江新区发布”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公告。
(五)体检和政审
用人单位组织拟聘用人员进行体检、政审。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人社部发〔2016〕140号)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体检费用由考生本人负担。体检合格人员按程序进行政审。体检、政审不合格者取消招聘资格,因个人原因放弃或体检、政审不合格等出现的岗位缺额,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递补一次。
(六)公示和聘用
体检、政审结束后,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拟被聘用的,须自行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七)其他
本次招聘未尽事宜由赣州市自然资源局蓉江新区分局负责解释。
三、聘用人员待遇
聘用人员与区属国有企业签订劳务合同,试用期2个月,最低服务期限不低于3年,管理考核及工资福利待遇按照《赣州蓉江新区区直部门、区属(驻区)单位雇员及其工资福利待遇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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